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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构成侵权吗?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构成侵权吗? 2006年本人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侵权纠纷,之前双方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纠纷的情况是,本人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后,要求物业公司给房屋通水通电,以便于进行装修。可是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前必须缴纳500元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才同意给通水通电并给予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有如果业主进行装修,双方要签订装修服务合同的条款),本人向物业公司表态,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合理,本人拒绝缴纳,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装修服务协议,于是物业公司就不给本人的房屋通水通电(注:小区业主没有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独户的供水合同,由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一个总供水合同),导致本人房屋无法装修,也无法使用。
  于是,本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物价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价格衡量赔偿),可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本人的全部诉求,驳回的理由是:物业公司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对于没有办理装修手续的房屋停水停电是合理的,属于管理权范围内的权利,换句话说,也就是物业公司有停水停电权,物业公司在业主要求通水通电的情况下,故意不给通水通电并不构成侵权,难道这样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吗?
目前本人正拟启动再审程序,请法律专家给予建议和意见,本人以何理由提起再审?二审法院的终审法理结论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dnwj()
提问时间:2009-11-0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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