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政府,即将面临一审裁决“法律上完胜,结果完输”,请有道律师指点迷津
本人状告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与房屋常住人口(非户主)签订协议。当初不清楚状况及一些法律知识,交房后暂住在镇动拆迁办安排的过渡房。时过一年,了解到“拆迁许可证”这一法律知识,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事实一些细节也没必要一一交待了。关键看要点就可以了。
昨日(2009年10月29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审判长宣布给予一个星期的协商期限,到时没有协商一致就宣判了。
最后这个审判长说了一些话,值得一提:
1.你不要跟我说按人头算一个人分配安置30平方不合理,我们兴塔镇当时比这都不如呢(兴塔是枫泾镇邻镇,现于枫泾镇合并,可以看出此审判长户籍金山区兴塔镇!)我可以找出相关条令给你看。。。
2.一定要在“规定”内协商,意思不言而喻:基本没有商量余地。。。
请问,那好协商个撒?!
大家都不是笨蛋,我基本可以断定,此案将协商无果,最终裁定将是原告方无功无利而返。
也就是我所说的“法律上完胜,结果完输”,面对如此黑暗的现实,我该如何继续应对?
向一中院再发起诉讼?
想让枫泾镇人民政府受到行政处罚,却找不到投诉之门(金山区房管局根本是纵容下属的),但是上海市级的部门我又四处打听不到联系方式(打962121根本问不出市拆迁科联系电话的!)
上访无路更无效,诉讼有门却无果,难道要炸了法院,焚烧政府嘛?
忘记说了,此案提交的是民事诉状,所以也是按民事案件审理的。
审判长面对政府的明显为证迹象,没有丝毫回应,面对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政府部门,只字不提此事。
诉状的要求是(大致):
1.依法判定协议无效
2.依法责令枫泾镇人民政府将原告房屋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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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正面给我指点,不要说些广告或者无意义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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