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遭到黑客非法侵入和控制,但电脑本身应该未受侵入。
《刑法》第285条中提到“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请问其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包括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呢?
而电子邮件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呢?
另外,入侵我电脑的黑客实际上不是靠控制电脑本身,而是靠猜密码的方式来破解我的电子邮箱的,是否属于“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中所谓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呢?
多谢!
由于我刚刚看到了下面的信息,所以也算冒昧的自问自答一下吧,希望大家指点。
“由于网络游戏财富没有被刑法所保护,但是对网络游戏角色及物品的侵犯是一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因为网络游戏有个人专有的密码和ID帐号,这种游戏角色和物品本身就是网络的一部分,属于计算机信息大系统内的小系统。对游戏系统的侵害扰乱、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按上面文字中的定义方面,电子邮件和网络帐户有个人专有的密码和ID帐号,也算是网络的一部分,应该也属于计算机信息大系统内的小系统吧?
A网吧因与B网吧为竞争对手,A网吧雇佣黑客对B网吧进行网络攻击,造成B网吧网络堵塞,损失情况如何评估,并此行为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谢谢李律师的回答,不过有点不懂,为何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攻击了10天以上,损失价值评估为5000元的情况下,是否够罪.
我要起诉深圳腾迅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询问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我提交这个公司的工商登记单,说在工商网就能查到,但是我不知道哪查,在此想问下怎么查这个工商登记单,另外,我要起诉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我已经备齐的只有起诉书和身份证
我参加一个网络有奖征名活动,最后我取的名字被采纳,获奖者也应是我,但承办方却公布别人获奖,我怀疑他们篡改了计算机数据,把我应征的名字改成了别人的,我准备起诉,请问: 1.调查计算机系统是否篡改数据,我是应聘请懂计算机的律师啊,还是聘请一位计算机高手做鉴定? 2.调查计算机系统是否篡改数据,如果对方不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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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网站及报纸上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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