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请问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请问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人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遭到黑客非法侵入和控制,但电脑本身应该未受侵入。
《刑法》第285条中提到“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请问其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包括电子邮箱和网站帐户呢?
而电子邮件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呢?
另外,入侵我电脑的黑客实际上不是靠控制电脑本身,而是靠猜密码的方式来破解我的电子邮箱的,是否属于“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中所谓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呢?
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地天(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10-29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