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可不可以理解为:停止治疗,病情稳定,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必须在再次上班之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理解为:只要认定了工伤,想什么时候做鉴定都行,即使再隔十年、二十年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都行。请明确告知是第一条理解对还第二条理解对?
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想问的是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费用 是由企业承担 还是个人承担 有何法律依据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1997年元月因工受伤,左下肢髋关节外围实行解脱术。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残废。1998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当时对工伤待遇不了解。2007年12月31日本企业被云南中院宣布政策性破产。请问这这破产清算期间我是否可向破产管理人申请过去企业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条文索赔?
2005年本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看道囗,突然遭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南京市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部门''本案一天不破就无法予以工伤认定/. 望有识之士予以驳斥.
我在2009年12月份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没有处理,请问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还算是工伤吗?我现在已在原单位上班了,公司没有给我报销医药费,公司说只要你上班了,证明工伤已经终止,不能报销医药费了还说现在出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内容,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了,请问是这样的吗?
主要是关于工亡赔偿的,从是煤矿行业是个高级管理者 是关于家属的赔款的,最好是写下那个条例怎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