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二)对捕前、教养前系农村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对捕前,教养前系城市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虽已无直系亲属、但在农村、本市或同类城市有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愿意收留的,所在劳改、劳教单位应在事先 取得亲友愿意收留的证明材料后,将其送往愿意收留的亲友处,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亲友愿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二)对捕前、教养前系农村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怎么解释这两句话?
我亲属于1995年被判刑,服刑前是一国营企业领导,服刑时是55周岁,在服刑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即60周岁,于2007年释放,服刑前的养老保险都是单位统一交的。请问像他这种情况的养老金问题如何解决
我1998年因伤害罪被判处15年.2008年因表现突出减刑出狱.现在不知道我原来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怎样办 我该如何办理?谢谢
我有一个朋友,他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服刑一年。现在已刑满释放,但一直没有工作。问一下:这一年期间的五险一金他自己现在可以补交吗?另外,他打算从A城(09年5月前工作城市)到B城工作,不想让B城的新的工作公司知道他服过刑。这件事能办吗?希望您详细的问题,非常感谢!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
78年参加工作,当时是县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受人教唆犯盗窃和销赃罪,1995——2002收监,但至今也没给本人“开除”的有关证明,单位没走任何手续,他的个人档案还在县劳动人事局放着,致使“失业证”“就业”等有关的事情也没法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也没着落,该怎么办呢?要求原单位安置,单位说已被开除,安置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释法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释法。“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因故没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是因“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执行”而不需要下达执行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因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监狱内生活所需,将之前住宅变卖他人,多年后出狱,无处安身,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村里申请住房用地,如果不行的话,要通过什么程序的方式获得村里或有关部门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