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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和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和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二)对捕前、教养前系农村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对捕前,教养前系城市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虽已无直系亲属、但在农村、本市或同类城市有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愿意收留的,所在劳改、劳教单位应在事先
取得亲友愿意收留的证明材料后,将其送往愿意收留的亲友处,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亲友愿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二)对捕前、教养前系农村户口刑满释放、解除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怎么解释这两句话?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法律(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10-31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