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与深圳边检总站之间的公务员录用纠纷而在深圳中院起诉该单位,深圳中院一审认为公务员录用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不适格,适格被告应为其主管部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未书面通知我变更被告的情况下,以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理的理由维持深圳中院判决。想咨询下,我现在是应该以广东省高院审判时未严格执行审判程序的过错提起再审申请好呢?还是直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所在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更合适?或者两个办法同时进行?哪个方案更好些?
是一个案例,是这样的:郭某是无业青年,08年4月12日中午郭某在某中学校园偷窃自行车时,被保卫科干部发现,报送当地派出所,在询问中,郭某也交代在07年5月到07年9月期间多次行窃,其窃得自行车4辆,共1900元,经查证属实后,县公安局给予郭某15日行政拘留处罚,他不服,以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07年10月前超过处罚时效为由,
问大家一个问题:徐某承接了一个工程,我爸帮他联系了一个工人,工人工作是从高处跌下去医院,共看了几万块,工人自己付了大概两千块其余徐某付,工人出院后我爸去工人那要回药费单交给徐某,现在工人想要回药费单报销,徐某不给,工人想要打官司,我爸有责任吗?另外我爸没有签工程合同 问题补充:但是工人是我爸喊过来的
有3个后代,但是后来被一个后代霸占,现在打官司,我的疑问是法律是不是保护那个霸占的人,因为我听律师说法律保护穷人,他就那一个房子,法院不可能赶走他而卖了分钱给3个人的,除非他在其他地方还有房子,那这官司不是没用了?现在休庭大家商议,但是没结果,如果硬判会怎么样?
我们村旁边有一个部队训练场,因为当地村民通情达理,也考虑到军地关系,把村集体土地在部队需要训练时无偿提供给部队训练使用,时间久了,部队竟然把这些土地和山地划入部队的军事红线范围,竟然说这些土地是军事管理区,是部队的土地,请问:1,部队使用集体土地,是否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征用?是需要怎么样的法律程序?2,村民如何才能维
在镇江在0511上面看到这个叫卢山的骗子卖电动车 说电池是新的 于是就联系他想和他买车 2010年11月26号下午 和这个叫卢山的交易 他多次申明车是今年8月底新换的 不会有问题 当时也没地方测 骑起来感觉是电不足的样子 以为是没电 他又说电池新换的 才几个月不会有问题 他自己还是刚从米山人家 那骑过来的 看他样子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