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法律问题咨询
行政诉讼程序法律问题咨询 我因与深圳边检总站之间的公务员录用纠纷而在深圳中院起诉该单位,深圳中院一审认为公务员录用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不适格,适格被告应为其主管部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未书面通知我变更被告的情况下,以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理的理由维持深圳中院判决。想咨询下,我现在是应该以广东省高院审判时未严格执行审判程序的过错提起再审申请好呢?还是直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所在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更合适?或者两个办法同时进行?哪个方案更好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yuna……(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0-30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