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向村委会提交了房屋审批申请,村委会答应了,并带领我去乡政府土地所上交了1100元的占地税收取费(审批费),说手续以后过一段时间就下来了,然后村干部还有乡里的干部就在村里给我先放了宅基地,我们就盖了房子,自己以为手续很快就会下来,结果一直也没有消息,直到2007年村里又给退回了600元钱,当时任何人也没
A(男)和B(女)为C的子女,C为农业户口,A、B的户口均为居民户口,户口均未在农村,去年C所有的农村房屋因拆迁而翻建,翻建费用均为A支付,C准备把翻建后的新房留给A,但因B的户口为居民户口,C就留下声明房屋所有权归B的遗嘱(C还健在)。后为防止出现房屋纠纷,A将C告上法庭并得到有关房屋所有权归A所有的法院的调解书
本人房屋属临街商业房,于2008年建成,当时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将本人平房进行了改造,目前,以改造成二层260平米的商业楼房,同时,房后又加盖了二间平房,(平房属父母)起初在盖楼时,住于本人房后的邻居(老贾)怕房屋受影响,向本人提出要在盖房时应注意一下他的房屋,老贾房屋所处于本人家房后,该房应多年失修,加
本人房屋属临街商业房,于2008年建成,当时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将本人平房进行了改造,目前,以改造成二层260平米的商业楼房,同时,房后又加盖了二间平房,(平房属父母)起初在盖楼时,住于本人房后的邻居(老贾)怕房屋受影响,向本人提出要在盖房时应注意一下他的房屋,老贾房屋所处于本人家房后,该房应多年失修,加
老人已经去世没有立下遗嘱,膝下有四个儿子,老大和老二都有房子,本人父亲排行老三,老人的房子现在暂时由老四居住,因本人父亲外债的关系已经把自己的房屋卖了,现在居无定所没有工资,四处打工,本人父亲想回老人的房子暂住一段时间,但是小儿子拒不开门,我想请问一下,由于老人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该房子应为财产,四
我与房东签订的是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的房租。后来房东的男朋友从北京过来后两个人以我带一个同学回家住了两天为理由让我当天下午搬家,开始我去找房子的时候说是给违约金,后来我找到房子回来准备搬家了又说是我违约,带人回家住,还说是未经过房东同意。以前我这个同学也来住过几次,每次也是最多2晚上。(合同
砖砌体砂浆设计强度为M7.5,实际强度检测值小于M2.0,有的测不出强度,砂浆用手一撮就掉。现浇板实际厚度与设计厚度也有较大差别,钢筋配置也不能满足要求,地下室到处漏水,现业主要求退房,现该小区的房价比其他小区的房价低500元左右,开发商愿意按本小区房价退款,但因开放商违反约定不能提供合格的房子,造成业主退房
房屋是两人婚前共同出钱买的,当时只有购房合同且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女儿由男方抚养且房屋给男方。因一直到现在房产证都未下来,所以也一直未办过户手续。那么当时两人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现在房子是否归男方所有?如果房屋将来拆迁,而房屋没有房产证且购房合同上是
老人有4个子女 1个儿子 3个女儿 儿子是老大一直与老人住一起 2003年老人去世 没有立遗嘱 由于老人生前房产只买了60% 剩下40%由2女儿购买 其他子女同意 也写了协议 协议内容大致是:经子女协商 同意2女儿购买40%的产权并且将房产暂时归于2女儿名下 最后遇到房屋过户 拆迁 补偿费 都归孙子 孙子给其他子女相应的补偿。4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