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平整工程,业主在招标时给的图纸上每2厘米(实地为20米)网格内都有一些正负数据,我们在投标时以这些数据为工程量组价中标,但在施工中发现实际工程量要比中标时的工程量大几倍,后来发现在业主给定的图上还有一些不规则的数字为原地貌标高,我们没有把这些原地貌标高与设计标高对比算出真实工程量,而是误以为每个网络内的正负数据(如:-400; 230,等)误以为是业主给定的挖填方量。这个土地平整的工程分三个标段,三个标段的中标单位都以网格中的正负数据算的,现在都发现了大的误差,这时候我们三个中标单位应该怎么办呢?
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工程为18层商住楼,按照定额及信息指导价下浮10%,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合同更改,标准层较少两层。这样的情况,请问是否有索赔的依据?谢谢
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工程量比实际施工中土方工程量小,我多干出来的工程量是否能拿到工程款
此项工程是土地平整工程,其中清单工程量比较小,但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是清单工程量的2倍,我想问一下多出的工程量能否给补偿,产生工程量出入较大的原因是:设计图纸中的原地面测量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高程差别平均30cm,并且图纸在给出的桩号1000米只给了3-4点,点位密度小。
我的工程是先施工1个月以后定的施工合同,我的投标报价单是198元/定额工日,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工业管道安装相关子目。但是他们给我顶的合同是甲乙双方商定中标综合工日单价198元/工日,工程量计算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合同时按图纸确定10000米桩长,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为8000米桩长,根据结算依据10%以外的工程量按减少后的剩余工程量进行重新报价. 问题:减少后的剩余工程量到底如何计算? 新报的综合单价按什么标准执行?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按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中标后施工工程量是招标工程量的30%,项目严重亏损。要变更项目单价,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谢!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合同为可调价合同。后又签了3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没有明确规格。我们报预算12万,建设方与我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为10万。请问,这种补充合同是否算固定总价合同? 如果补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建设方为国债项目,审计单位以国债项目为理由,提出我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材料单价偏高,要扣除部分主材(设备)价款,
工程招标分3个标段,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签书面合同),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0%,能否重
工程招标分3个标段,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签书面合同),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0%,能否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