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俊峰、薛党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任存涛购房定金14000元,适用法律适当,但是郑州中院在法律上却玩起了中庸之道,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等于这个买卖合同白签了,这样的判决显示了我国法律中买卖合同在郑州中院的的法官眼里只是一纸空文,此案的改判,给公民留下的是法律苍白无力,法律可以由法官任意的践踏感觉,以后的买卖合同签不签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让公民怎么相信法律?
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1号、2号均非业主自住,都是出租使用。2号房客向1号业主提出要购买1号房产,遭拒,2号住户便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住(仅
辉县市某村某户家有二女,大女儿高考后十多天,于6月26日晚11点多被本村一名男青年,入室强奸未遂,气极成疯后残忍将少女用砖头砸头部十几砖,把该女头部砸得血肉模糊当场死亡,于本晚4点将罪犯抓获当时犯罪穿着血衣、血裤、血鞋在网吧上网. 大女儿和罪犯搏斗时,大喊让小女儿快跑,小女儿开门跑出家,罪犯后追未追上,路上
我对象的朋友出事了,被人打了。我跟他一起去的,他拿的刀,到那里之后我对象只是拿刀挥舞吓对方。但是没有伤人。后来,他们那方拿管刀刺伤了我对象,伤了肺。去医院检查液气胸。我对象头部也被石头砸烂了,后背和头部总共缝了20多针。现在警察抓不到对方。一直追究我跟我对象的法律责任,说我知情不报,说我对象携带刀具,
本人的离婚案在5月12日开庭但被告(在外搞传销)未到庭(法院已电话通知),案件最终被转移至户籍地法院。因本人不方便回户籍地开庭且被告也同样会不到庭,于是未予理会户籍地法院的催缴诉讼费(广州法院将案件移转但诉讼费未移转),故户籍地法院将本人的离婚案按撤诉处理的。现在我准备满半年后再次起诉,我想请教的问题
我爸开的四轮机子没有驾照再去地里的途中有个小面包车超速在我爸的车前 急刹车导致撞车,我爸受伤了那司机要求赔偿法律该如何判决?细,
a是某酒店网管,在酒店高管的要求下利用酒店网络中心的服务器搭设了一视频点播网站传播淫秽视频,为酒店入住客户收费使用,盈利归酒店所有,后酒店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请问a是否应承担一些法律责任?如果有应承担何项罪名。
2011年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蔡武堂偿还高和平借款50万元,一年利息18万元,违约金10万元,本案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蔡武堂承担。 一审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按被告蔡武堂认可的本人所写的借条内容:收到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如不能按期偿还,自愿
高和平诉蔡武堂一审二审哪级法院谁公正,不服判决怎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尊严?????
2011年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蔡武堂偿还高和平借款50万元,一年利息18万元,违约金10万元,本案受理费11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蔡武堂承担。 一审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按被告蔡武堂认可的本人所写的借条内容:收到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如不能按期偿还,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