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原为某单位的一名普通职工,已于2009年1月退休。他与单位的人教股长李某很熟,为此,我父亲的一个朋友就通过我父亲请求李某帮忙办事(事先没有说到要给好处费,我父亲也没有与李某商量过钱财与分赃的事情),事成之后,朋友给了我父亲41000元,叫我父亲转交给李某,后来我父亲拿了14700元,李某拿了17500,吃饭花了8800元。事发被检察机关问话之后第二天,我父亲退出了23500元。后来检察机关分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我父亲的起诉书上说我父亲受贿41000元,与李某是共同故意犯罪,认定李某为主犯,我父亲为从犯。但是在李某的起诉书上,检察机关却只以李某受贿17500元起诉,也没有说共同犯罪,更没有说李某是主犯,我父亲是从犯。目前这两个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正在研究当中。但据我法院的朋友说,法院可能会判李某免刑,而我父亲判缓刑。请问,如果真的是这样的结果,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做呢》谢谢大家!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自由职业人。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新建房屋前有一脚手架未拆除,在房屋主人和脚手架管理人全然不知情下,某天下午一人突然把一板车靠在脚手架上,晚上一不足7岁的小孩在无监护人情况下(其家长去打麻将去了),23点左右外出烤烧烤,被人意外发现在板车下,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长上诉法庭,思南法院判决监护方承担50%的责任,板车主人承担20%的责
因清明上坟过失失火12.75公顷,切主动报案,积极救火,自首,主动赔偿(有被害方联保书,谅解书)后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期,是否过重?合理判决是什么?
我于2010年3月到某公司任职,因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劳动合同,也一直款买保险,心理很不舒服,2011年2月底因工作上的问题与领导吵架,然后一气之下就不干了。在办完离厂手续前曾与公司老板商量补缴保险的事3次,都说是我自己提出辞职,不能补。于是我把这公司告上了法庭。我的其本工资为1750,加生活补贴300,总共是2050元/
货车A夜间撞到爆胎并停靠在紧急停车道内的货车B(货车B在车尾50米处放置了警示标志),造成货车A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现在公安机构已经划分了事故责任,货车A百分之七十责任,货车B百分之三十责任。请问这样的责任划分合理吗?
货车A夜间在高速路上撞到爆胎并停靠在紧急停车道内的货车B(货车B在车尾50米处放置了警示标志),造成货车A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现在公安机构已经划分了事故责任,货车A百分之七十责任,货车B百分之三十责任。请问这样的责任划分合理吗,有无改变可能? 我是货车B方。
我在某个人企业是5月25号上班的!但是因为家里有事我在6月23号辞职了!急需用钱!当时老板跟我讲我的工资是你几号来上班就是下月的那个时间给你发工资!那我是否应该6月25号就可以拿工资了!可是老板却让我下个月5号再去领工资!我这钱是拿回家救命的!很急!既然答应我的怎么可以反悔?
因为一些纠纷,一帮男人到别人家去殴打两位五至六十岁的老人,然后报警,警察3点左右来把打人的和被打的人带到派出所,进行录口供,直到凌晨一点才把口供录完,然后才上医院进行处理被打人的伤口,被打人的牙齿打掉几颗,还有眼睛已经在模糊的状态了,可最终派出所的结果是“都先各自治疗各自的伤”然后看看是否能调节,在
我在一家品牌店看中一件裙子,但没有我穿的小号,营业员马上说可以帮我预定一件小号,承诺一个礼拜到货,我先付了钱,454元。等了十几天才拿到衣服,但回去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我找到店家,店家先答应去厂家换一件新的,但等了十几天,我去找店家,店家告诉我,衣服没有了,让我在他家挑一件别的衣服,但他们家衣服都没有
打架致人轻伤,两民从犯民事赔偿了。主犯未参与民事赔偿,且主犯与一丛犯取保候审了,另一名从犯在看守所呆够三个月了,接下来是不是就是缓刑?(属自首现已起诉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