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时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在朋友的公司帮忙,2个月后因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为此按相关规定本人退还已领取得2个月失业保险金。现在本人再次失业,在办理失业金领取时,按照新公司缴纳年限4年,核定的领取期限是10个月,但是相关政策中不是有“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吗?请问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否可以与上次的合并计算为24个月
我是一名国企破产安置的工人,在再就业后一直就工齡问题和单位纠结不已,看了劳动法,又查阅了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但感觉不是很清楚,就想咨询一下到底我们这种如何计算工齡,有没有什么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我是一名新华书店职工,92年参加工作96年调入十堰市新华书店工作至今。2007年单位改制,转换身份后买断工龄29000多元未拿,与单位另签劳动合同。现因单位工资太低,每月仅1030元无法维持生活申请买断,但单位告知买断金超过20000元就不再补偿失业金,请问合不合法?
二审赔偿金额由于判决日期限延长改变,可否重新计算?如何申请?
在二审中提出的请求中赔偿金额由于判决之日的期限延长而改变了,是否可以重新计算金额?如何申请?
93年至07年在国企工作时一直缴纳失业保险费,6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证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期限24个月,同时经人介绍在一家公司使用,2个月后公司较满意工作表现,免去使用期,即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交还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为新公司于6月份开始购买各种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现在再次失业,办理
我在公司工作了6年多,一直缴纳劳动保险,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想领取失业金,但据了解好像如果不是公司倒闭或者本人被公司辞退都无法申领失业金,请问还有其他办法申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