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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哪些不平等条款可以要求修改?

以下是最近开盘的某楼盘的购房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充斥了大量的对购房者十分不公平的条款。请问哪些条款可以要求修改?这种霸王条款是如何通过有关部门审核的?!!!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现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办理条件和程序。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利率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若银行通知贷款已通过审批时买受人须于三天内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或政策改变等商业风险,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提供的贷款时,又不选用其他贷款方案或其他付款方式的,同样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出卖人可解除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产权转移登记费及相关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产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费用及违约金出卖人可直接在买受人的首期款中扣除。 2、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测量规范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退房。双方同意按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 3、买受人(或持经公证的《委托书》之代理人)应于收到出卖人发出的《收楼通知书》日期内携已付清房款之收据等资料前往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6号维港半岛花园售楼处与出卖人办理交付手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并从即日起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分摊费、电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市政配套规划建设的延误及政府相关部门迟延办理审批、备案、发证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4、合同约定的房价不含相关税费。因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通知(签署合同后30天内)缴纳应由买受人缴交的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或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未能按约定办妥房产证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5、为方便买受人,出卖人在房屋中预埋预设有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煤气管道及接口点,如买受人需开通,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并承担费用。 6、除经规划设计的物业管理用房外,小区会所、地下车库、泳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7、买受人应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如买受人因其他原因未能签署以上文件,视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应履行相关义务。 8、双方均需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通信地址等内容真实有效。双方送达文书以该约定为准。如本协议没有约定,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9、房屋交付后280天内出卖人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到买受人名下(以房屋登记部门产权转移登记收件回执日为准),逾期由出卖人按房价的百分之零点二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 10、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条款为准。 11、 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提问人:我在买房
提问时间: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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