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张某、王某等6名劳动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案情是:这6名申诉人先后于1987、1988、1989年到该县信用合作社下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做代办员,单位一直没有办理招工手续,也没有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6月3日,信用合作社分别与劳动者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上班以来的经济补偿金,而6名劳动者要求单位为其缴纳上班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等,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想咨询一下: 1、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这个案件? 2、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是否还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以上个别申诉人已到退休年龄,应采取什么形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能否为其办理退休? 谢谢
王某与田某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田某能否要求王某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2004年5月,王某夫妇因抚育婴儿需要雇佣了保姆田某,双方协议由田某照管婴儿,王某提供田某食宿,每月工资500元。田某在王家工作四个月后,听老乡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又觉得自己能按王某要求将婴儿照管好,于是要求王某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认为:田某确实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
昨天从电话中得知女朋友母亲被人将存条和身份证骗走了,存条里的钱也被取走了。我问过一个在建行工作的朋友,代他人取钱,要提供被代人的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于是我打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热线电话,他们主要是咨询办卡的,对取钱这方面不怎么清楚。我在网上也没找到代人取钱的规章制度什么的。能不能告诉我相关的条文。
我的问题是;家里头人没贷过款,但是我们合作社突然说我老公名字底下有10000块贷款,我老公今年才22岁,但是贷款日期是10年前,贷款的手续只有我老公名字的章子。现在我们合作社叫我们还贷款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9年12月,2007年8月续签一次,全部合同都有公司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我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我的工资中代为交纳的约定。现在发现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公司没有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在这段时间内我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已经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另,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我是担保人家属.贷款时我不知道没签字,问有效没/现在信用要起诉我们.信用社能不能起诉/
我在东莞是一个做小生意的;现在要到广州开个小百货店;由于资金不够;想回潮州老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五万块;我想问的是无抵押的.和没人担保的能不能贷到?若要担保的一般的亲戚担保的能否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