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位于城乡接合部,七十年代村民们利用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自有资金和卖地所得兴办了一批企业。九十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村民全部转成城市户口,村民变居民,村委也相应变成社区,首任书记和第二任书记都是本村居民,社区党委与工作人员也是本村居民。近几年,因为企业经营不好和城市土地开发,大部分企业都卖了,只剩下一家企业也被出租了。 第三任社区书记是上级指派的非本村人士,他身兼企业法人,掌控着村和企业两级财务人事大权。因为大权在外人掌握,所以许多关系到原村民和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村民和职工基本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决定。 村民们都很心疼和焦虑,老一辈辛辛苦苦,流血流汗积攒下来的庞大资产就这样白白流失。任人宰割。这个企业到底村办集体资产还是收回国有了。谁为这个企业负责?他们还有没有决定这个企业命运的权力?将来企业产权到底归谁?。由村民变居民,村民集体财产的性质不会变,产权归属更不会变。 随着老一辈的村民一一去世,其子女不是在外就是从未参与村上和企业事务,他们还算不算友谊村民了?他们有没有继承父辈主张的权力? 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1)建议还由本村人士当任社区书记一职,这样能更好的为本村居民服务,为本村居民和本村企业利益着想。即便是收不回,我们也要收回企业法人一职。成立一家村资产管理公司,法人由村民选举产生,就是自己人管理自己的资产。 (2)适时进行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由村民集体决定。 以上观点请大家支招,帮忙提供些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收集类似情况成功案例,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革等等??。让我们的企业恢复生机和活力,不要让我们老一辈的汗白滴,血白流。 联系邮箱:soso778@126.com
我想买一套二手房,是单位上分的福利房,说土地证没有分户,又听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能买卖,是这样吗?我能否买这套房子?
请问国有企业的过磅人员(正式员工)犯罪时职务犯罪还是劳务犯罪
我的一个亲戚在国有企业工作,是一名普通员工,在磅房工作,专门负责过磅,利用过磅的便利,收了两名犯罪嫌疑人15万元,案发后,钱已退回,现在案子没判,想咨询一下,像这种犯罪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属不属于公务犯罪
本人全家是非农业户口,在县城有并且是唯一的一套住宅,土地证是1985由本县的区政府发放的<<土地执照>>,当时还没有土地局,并于1989年办理了县政府发的<<房屋产权证>>请问这种土地的权属性质是怎样的?我现去土地局换证,他竟说我这个用地性质不好界定,我的临居以前也和我的证是一样的,他们也都换了不过是早几年就换了,我跟土地
按身份证上年龄我去年就到了退休年龄,打电话去单位,单位说档案上是50年,应该今年退休,到了今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我被告知说社保的人认为档案是是50年的“0”不圆,象是数字“1”划成的“0”,所以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这个到底应该怎么界定?!我查过社保相关文件,说是以档案最先的出生年月为准,但社保的人说
我们是1985年经景德镇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为乐平矿务局鸣山煤矿集体所有制职工。2002年乐平矿务局依据仙槎煤矿关闭破产的有关规定,将乐平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1141人全部纳入破产清算人员之中。而我们这些人在当时就符合退休年龄,乐平矿务局却不给我们办理退休,其理由是我们没有交养老保险,为此事我们在这八年之中不
我92年就向当地居委会租赁其一块有国有土地证的土地,并自行建造了厂房也交纳了相关税费,但无房产证。现在因为政府征收,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都有。该厂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不是改这样赔偿?
个人以村民小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了小村石英矿,期间一直个人经营,除缴纳土地使用费外,没有给集体交一分钱,后该矿被注销,为经济纠纷发生争议,是否应当认定乡政府是该矿的主管部门?或是国土局?
我单位原来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将单位厂区及一栋集体住宿用地规划后用于房地产开发。我是94年进单位的,现住的集体住宿将被拆,我该如何维权?
政府强行把国有土地划拨给集体企业使用,并且2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某企业仅以260万元人民币低价买走,企业用于生产盈利使用,准备用此土地抵押银行贷款,此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