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离婚了,离婚前房子是我买的,所有权也是我.但离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房子平分,写成他付给我钱,现在他不想给我钱又要霸占那房子,请问那个房子(请问现在是以房产证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还是属于我的吗?
我们的《产权证》上户型图和面积与我们的房屋实际户型和面积都不符,但《国土使用权证》又与我们房屋实际相同。我们向给我们办理房产证的测绘单位提出了质疑,但测绘单位给我们的回答是,他们当初并没有实际测绘过我们的房屋,图纸和面积都是根据单位提供的施工规划图绘制并计算的。 现在我们想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合规
我家亲属是2010年12月6日在工作过程中去世,报工伤认定了,到2011年1月2日还没到厂子来认定。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工伤了,是按原工伤保险法赔偿还是新的工伤保险法赔偿?还有这个个体工厂给我亲属上了三险也有合同,请问除了这个工伤的赔偿外,工厂就不需要再额外赔偿吗?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只能走工伤这一种途径?谢谢
除上面那个问题外,我还想问问,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和本人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以哪个日期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合同的日期?还有像辞职的员工,工资发放截止日期应该填哪天?以什么为准?还有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的通知能提前30天,比如说32天给劳动者吗? 谢谢
我的工程是先施工1个月以后定的施工合同,我的投标报价单是198元/定额工日,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工业管道安装相关子目。但是他们给我顶的合同是甲乙双方商定中标综合工日单价198元/工日,工程量计算执行《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工资标准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还是以工资表发放的为准呢?如果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而强求以工资表发放为准可以么?
合同内容如下: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54.87平米,按44.25元每平米,乙方应付甲方242799元。 单价应该4425元,他写成了44.25元 虽是手写,但很清楚,是44.25 注以上数字部分为手写,三份合同,不确定另两份也是这样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不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960元!而实际的基本工资中有 职务津贴 全勤奖 技术津贴 等!共有2400元!单位加班频繁,却一直以政府最低工资来计算加班的基数,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的加班基数应该是多少?跪求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