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过年放无薪假(2.14-2.25放假)共12天,不安排补班,仅2.18(除夕)--2.20(初二)3天有薪,4天周末,其中共有5天为无薪假扣掉相应工资,部分员工,扣掉这5天无薪假后,低于1820元,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们公司上半年因为没事做,放了很多假,但每个月依然发放底薪,不扣除放假期间的工资。现在公司每个月的周末都会用几天开补前面放的假,就是拿周末和以前放的假抵消。而且我们辞职的话,公司要求要把以前放假的工资和包括住房,交通等多项补贴按以前放假的天数退还公司才让辞职,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我应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