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单位分了一套公房给我们居住,过了很多年后,祖辈去世了,继续了祖辈的一套住房,现在我们还能继续承租公房吗?
2005年7月通过申请(有领导批示的书面报告)向单位取得了一套房子(53平方)居住权,因当时房改已结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以租赁的方式给我居住并象征性的每月收取50元的租金。同时因单位领导口头承诺永久居住,在适当的机会比如企业改制予以优惠价格买断,所以在当年10月开始装修做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现企业破产
请教律师:您们好! 我现住在我父亲遗留下的一套公房里(该房子目前已经由我父亲原单位移向政府房管部门)。二十多年前,父亲搬走后,该房子就一直由我居住,并一直由我以我父亲的名义缴纳租金。到现在为止,我在该房子已经居住二十多年了。父亲去世后。我的几个兄弟以该房子的原租户名是我父亲因此几个兄弟都有份为名,想
我的姥爷在世的时候在北京某高等院校工作,去世多年,1994年我的姥姥去世。现在房子被我的三舅和儿子住着,十几年来经多次调解无效,去年底提交地方法院,今年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都判决要维持现有状况。 具体情况是这样: 一、从法律角度来讲,我母亲户口在这所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方:此院校住房管理科只承认和我母
我有套公房,名字是我公公的,我3口之家的户口都在其名下。她现在未经我同意把房子出租给人家,我有权要回我的居住权吗?或者房租能平分吗?
我有套公房,名字是我公公的,我3口之家的户口都在其名下。她现在未经我同意把房子出租给人家,我有权要回我的居住权吗?或者房租能平分吗?
我的父亲之前住在一套公房中,拥有使用权。我母亲去世后父亲又找了位老伴并办理了结婚手续。后来这套公房拆迁,拆迁的安置房是我父亲全额购买并且完全在我父亲的名下的。二老在结婚之前也有过书面协议,女方婚后仅拥有房屋居住权。那么我的继母拥有这套房产的继承权吗?该书面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是否一定要通过公证处公证?
各位律师好~96年的时候拿到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承租人是我爷爷的名字,户口是爷爷和我两个人,爷爷是户主,父亲03年的时候将户口牵进来,爷爷仍是户主,然后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爷爷同意将其过户给我父亲,然后也去相关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自2010年10月起,父亲就变成了这套租用公房的承租人,户口上父亲也成了户主。没想到
房子是公公留给婆婆的 名字写的也是婆婆的每次交租也是婆婆的 但由于婆婆移居香港的原因把户口迁往了香港 然而当时为了想保留翻这间公房可以继续居住以及当时心软就比左公公前妻已身故儿子的老婆居住及管理水电(无交房租) 也随同户口一同迁入 当时婆婆曾想过要其女儿成人后便让她们离去但迟迟都未有机会办理 现在母亲(
我爸爸有套单位的福利分房,是缴房租那种,爸爸90年去世后把承租人改成姐姐的名字,后来98年姐姐从这个单位离职时把承租人名字改成我,并且也一直未在这里住,我一直在这里居住并缴纳房租,现在单位要卖房子产权,却要我姐姐签字同意,说这是父亲遗产,请问这合理吗,这个房子是遗产吗?如果姐姐不签字是不是我就不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