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判决了一桩经济案件,然后市中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书的主要条款与事实不符(公司确定存在,但法定代表人名字不是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且该公司从注册至今从未有过判决书中所说的法定代表人.)请问该判决书对该公司是否有法律效力,市中院是否该停止执行.法律依据是哪些条款?谢谢!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在遗产纠纷案中,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所判决的财产,对于以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内推(害怕隐藏财产的情况),试问:民事调解一样不?
请问:劳动合同中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款,那是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请问:劳动合同中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款,那是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公司有一个托管中心的部门,工龄或年龄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签协议,进入该部门。工作时间是协议里面的一项内容, 有一个人的工作时间时写错了,协议上面写的是81年3月,但是实际他的工作时间应该为81年12月,这就涉及到公司何时调整工资的问题, 请问:协议上面的工作时间写错了,是否有效?!当事人不同意修
请问这份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第五条。谢谢各位律师
婚前协议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甲乙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现准备于2011年登记结婚,为保障婚后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履行夫妻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避免和减少家庭婚姻纠纷,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在结婚后自觉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要互敬互爱,自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和睦相处
借条上的借款人署名与借款人本人的真实姓名不符),这张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上的借款人署名与借款人本人的真实姓名不符(如:张小东-借条上借款人的署名,其真实姓名叫:张大东,只是相差一个字),这张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省高院判决了一桩经济案件,然后市中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书的主要条款与事实不符(公司确定存在,但法定代表人名字不是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且该公司从注册至今从未有过判决书中所说的法定代表人.)请问该判决书对该公司是否有法律效力,市中院是否该停止执行.法律依据是哪些条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