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买有一套商品房,验收房时间为6月30日之前。可是我去验收房子的时候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所以要求物业进行维修合格后才收房。可是现在过去两个多月,一直都没有接到电话让我去收房。去物业问,他们说要提交给开发商然后才能维修。请问,我在急于收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他们尽快维修好交付给我吗?如果对方还在推拖责任,那我应该怎么样维权?
问题1、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的最全面的含义是什么? 2、我的购销合同上第十五条说“该商品交付使用后90日内。。。。。出卖人应去房产局备案,。。”现在的问题是出卖方于2008/02/25邀我入伙,但我拒绝入伙,所以就不存在“交付使用”一说,但同时出卖方也因“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合格”而未去备案,此种情况下,责任在
本人2007年年底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开始没有经验,买的房子是在顶楼(共六楼,下面还有地下室,即车库)。每天一到夏天,室内温度达40/41度,奇热无比。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没有按要求在顶楼物面上建一定的隔热空间,而只是用一些防热材料再加上一块水泥板,根本就达不到隔热目的,现在跟开发商请,完全不当一回事,我们市里
公司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报告,现在已经开业两年。但现在消防检查发现问题,不知道应怎么处罚?
合同上签定的交房日期是2011年3月30日,开发商已多次电话通知去办交房手续,但商品房验收报告还没有出具,至今仍未交房,而有些住户已经办理了交房手续,请问开发商是否违约。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请问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有没什么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