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砀山县的一名农民,我们村里是在和丰县交界处,村里道路还是最基本的土路,一下雨泥泞不堪,交通极不便利,大队书记只修他们村里的路,我们村无人问津,现在要求我们农民集资修路,每人200元,我们村里约有600人,12万元,也未见政府的红头文件,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90年代村民集资开发荒湖养殖 村委现想无条件收回是否合法(备注:荒湖不属于村委和村集体所有)
律师您好: 1990年当地经济不景气,农村收入都非常有限,甚至大部分人温饱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再加上年年发大水,农作物不是绝收或是低产,让很多普通百姓无法生存。当时国家 政府就出台政策,谁开发谁受益,于是就由农民自己集资出钱出力,开发荒湖(说明:荒湖不属于村委行政管辖及集体所有)大兴发展养殖,鼓励
1:和曹某签定工程大包合同,我为全款垫付的乙方,曹说和村委会签有合同。2:验收交工后结算工程款才得知非曹和村委会签定合同,第一承包人为中学在职教师。3:村委会了解情况调解后,只支付工人工资,说剩余款和第一承包人支付,不再通知我。4:第一承包人和村委会合同价格为每平方1200,曹和我签合同单价为1440.5:第一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