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与原国有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甲方搬进新房需付购房款三万元,余款在1998年付清,逾期不交,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交付方法:如在乙方发出通知后超过一个一个月不结清尾款和接收房屋,乙方将房屋另行处理。》”而实质上当初因某开发公司没有按时交付房屋,房款三万元也是在2000年才缴纳。并没有按此付款方法实施。十多年的时间尾款一直也没有付清,还少八千块钱。乙方也没有发出任何通知。目前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并注销,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迫于无奈的情况之下本人不得已妥协。结算方式不按当初签订协议结算。过渡费原定为交接新房时一并结算过渡费,合同体现为24个月,而实际开发公司却单方面按18个月予以结算。2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收,开发公司在住户不懂得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个人承担10%的发票税。后在办理产权证闲聊中得知此税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后咨询地税局也得知此税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咨询律师也得知原开发公司虽已注销但其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没有随之注销,且开发公司主管单位为建委。3原开发公司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面积为73平方 而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却被告知只有70.12平方。而实际结算的时候按73平方结算的。后找开发公司核算、对此情况开发公司予以解释为原来合同中没有写明平方单价,并且原是照顾购买不予退还缺少面积的购房款。而实际由房款总价的带来的契税滞纳金、营业税以及契税多缴纳可以退还吗?这样的情况下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税款可以要求退还吗,少的面积可以要求返还吗?另外现在开发公司是否可以按原合同当中约定索要利息呢? 因开发公司注销,其主管单位为建委且结算也是与建委结算的。现在起诉应该起诉建委吗?
我有九通一楼一底的旧房,开发商准备给我改建房子,请问开发商该如何归还我的住房面积? 也就是以实际面积还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归还?
我有一橦住房给开发商改建,但我们对土地归还有异议。请问开发商该如何归还我的住房面积?也就是以实际面积还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归还?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尊敬的律师先生:我购买的一处商住楼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就将走道共用面积(层高4.99米下面2.5米走道上面是赠送面积)成诺赠送给部分房型的业主其中也包括我的房型今年9月28号交房时说过道不送了后来业主共同要求下送过道面积并且费用大家出以后施工时说我们的房型没有赠送面积我就带着房型图(宣传单)去找物业说这事他们也
律师: 您好! 我2010年4月份预订了一套门面房,原来开发商说的是8月份交工,可到现在还没有完工。目前开发商催着交首付,可我想退房,当时预订时他们只是给了我张1万元订金单,没有任何的约束条款。订房的面积为92.31平米,现在他们讲实测面积多了4.73平米,我想问:能否以面积增大和订房时无约束条款为由要求开发
我是2008年的搬迁户,当时说回迁时应该是54平米,现在回迁分得的房子是60平米,不知道超出的部分核算?有相关规定吗?按建筑成本价还是现在的当地商品房价格啊?当时如果交那扩大面积是3600元每平米,而现在市场价是6000元了。拆迁协议中没有规定啊,谢谢!
您好!我家前两年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将住宅土地供其开发楼盘,承诺一比一置换同等面积的门面。 当时发现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少了但开发商说没关系,一比一补就是了,并且多出自己买的一套房子按优惠价出售。 现在楼起来了,开发商不认,只给土地证上的面积,同时多买的房子也比之前答应的要贵出来四万块钱,房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