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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开发商收发票税款。面积缩水

开发商收发票税款。面积缩水 “1997年与原国有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甲方搬进新房需付购房款三万元,余款在1998年付清,逾期不交,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交付方法:如在乙方发出通知后超过一个一个月不结清尾款和接收房屋,乙方将房屋另行处理。》”而实质上当初因某开发公司没有按时交付房屋,房款三万元也是在2000年才缴纳。并没有按此付款方法实施。十多年的时间尾款一直也没有付清,还少八千块钱。乙方也没有发出任何通知。目前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并注销,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迫于无奈的情况之下本人不得已妥协。结算方式不按当初签订协议结算。过渡费原定为交接新房时一并结算过渡费,合同体现为24个月,而实际开发公司却单方面按18个月予以结算。2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收,开发公司在住户不懂得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个人承担10%的发票税。后在办理产权证闲聊中得知此税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后咨询地税局也得知此税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咨询律师也得知原开发公司虽已注销但其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没有随之注销,且开发公司主管单位为建委。3原开发公司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面积为73平方 而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却被告知只有70.12平方。而实际结算的时候按73平方结算的。后找开发公司核算、对此情况开发公司予以解释为原来合同中没有写明平方单价,并且原是照顾购买不予退还缺少面积的购房款。而实际由房款总价的带来的契税滞纳金、营业税以及契税多缴纳可以退还吗?这样的情况下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税款可以要求退还吗,少的面积可以要求返还吗?另外现在开发公司是否可以按原合同当中约定索要利息呢? 因开发公司注销,其主管单位为建委且结算也是与建委结算的。现在起诉应该起诉建委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cabc(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09-09-1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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