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晚报都相继报道了这起因维修电梯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6旬老人跌落电梯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请教下 1.这个赔偿可以参照哪个法规?2.有谁来追究其法律责任,我查了下有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知道可以合适吗?另外 精神损失的赔偿有无标准谢谢
7月19日早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近10名农民工在去三龙山旅游景区上工路途中,因雨后路滑发生意外,有两人当场死亡,现有数名民工重伤,且重伤民工因医疗费用巨大面临医院停止治疗危险。请问这种事情作为受伤方该如何处理。 2011年7月19日早7点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近10名农民工在集体驱车赶往三龙山旅游景区上工路途中,发生
某公司承包了海宁一公司的切割业务后,将该业务承包给包工头刘某,后刘某请我哥哥一起去海宁干活,在切割过程中油罐爆炸,包工头刘某和我哥哥不幸去世,请问除了海宁公司应承担责任外,承包改业务的公司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是什么?谢谢
我的孩子与另一个孩子课间在操场上玩耍,另一个孩子扯住我的孩子的手摔倒,磕掉两颗门牙,当时操场上满是石头,是学校维修操场时没有处理好。责任如何划分?
我家农村建房 是请的当地没资质的农民工 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 在建房过程中 因为吊机的钢筋断裂 两个包工头从二楼顶甩下来 导致两人重伤住院 在见建房过程中房东一再提醒包工头要把安全做好 要装防护栏 板车的钢筋要多绕几圈 房东还带了一把钢丝放在工地上 包工头自以为是的说 没事 以前都是这样做的 由于他
2011年8月13日清晨,在建的未开通的江西永武高速上,施工包头的小轿车贴有该高速的道路通行证,将正在施工扶坡的民工当场撞死1人,伤2人。后伤者有1人被故意延误抢救时间,无命生还。也就是这种2死1伤的重大施工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死伤者如果不是在高速上施工,而是在行走途中的,我们对按交通事故处理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