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七台河市一名农税专管员,前几天看到文件:《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上面说是按照财政部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2009【37】号制定的。我查了一下2009【37】号文件,上面明确规定: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而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职能划转文件则是省编委制定的。明显违背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2009【37】号的要求。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转方案,针对两税征管职能划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指导、协调和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妥善安置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地方财政部门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涉及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提高不划转的两税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地方两税征管工作顺利衔接。 (三)严肃组织纪律。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二。黑编[2011]56号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看不清】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字[1996]【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文件精神,经省编委领导同意,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划转工作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职能划转后,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在政府工作30年,非在编人员,政府机关不与办理《劳动法》所规定的雇员应享受的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每月只发当月工资其它全无,经多次与政府机关沟通,政府机关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办理,因当事人已经58岁,再不办理超过60岁就等于自动放弃。再次与政府机关沟通,结果是政府机关威逼利诱下当事人在完全被动的情况
这事是这样的,在以前上级政府就下过这样的批文,要求下级政府去执行这个批文,下级政府也去执行了把它发给了更下一级的地方政府去执行,但是在批文发来到地方政府的时候他们即然没把这批文看做一回事,还照样我行我素完全不把上级的批文看在眼里,我们这些做为群众的还可以怎么办。希望这偏文章能引起各界人士的关心,和同情
一事业单位领导撰改上级政府机关下发的文件(通过涂改数据加彩色复印的办法)来骗职工,这属于什么行为?
一学校校长撰改上级政府机关下发的文件(通过涂改数据加彩色复印的办法)来骗职工,已达到自己得利的目的,这属于什么行为? 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一个乡政府把供电部门通过合同承包给张某,后当地老百姓拖延电费60万,被张某断电,民众对此强烈不满并发生治安事件。政府认为张某存在过错,中断合同关系并对张某罚款600元,还抢走张某账本。
我有一朋友,他欠人高利贷3000元,到期还贷,在一朋友家门口被一群人强行拉走,拉到某地打了一顿,10分钟回来了,过了1星期又被人在街上碰见了,10多个人骑着摩托车强行拉走,拉到偏僻地带,要求打电话给家属,来赎人,过程中发生口交,那伙人把我朋友捅伤,流血过多而死,家属打电话报警说在某一带有人劫持他弟弟,打了17
我老公婚前用个人财产贷款买的商品房,这期间我和他一起还的贷款.两年后我们领的结婚证.房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我想咨询一下我和他现在去办理过户,把房产证的名字写成我们两个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过户时用不用缴税呢?谢谢
我们这里正在组织由政府牵头的征地事实,一个行政村基本被征掉一大半,面积几千亩用于修建新城,当然这里面肯定有公益性征地范畴,但也不排除经营性征地,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农民该咋办?
乡镇政府发布的关于已毕业的大学生不再享有土地拥有权,即使户口仍然在村中,这个文件是合法的吗? 如果不合法,我们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