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7月毕业的,之前半年一直在公司A实习,08年4月份的时候,公司说是能给我们项目组的3个应届毕业生解决户口,不过得签一个3万块钱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是:问公司借了3万块钱,工作一年减少一万。 当时觉得作为一个外地的人,能再北京解决户口挺好的,虽然让签欠条,而且自己是弱势,如果不签,公司肯定就不给解决户口
2007年 借8万元。口头说几天就换 但 2009年7月才还清欠款。以书面写明违约金5万 请问在法律
2007年 借8万元。口头说几天就换 但 2009年7月才还清欠款。以书面写明违约金5万 请问在法律上生效吗? 2007年 借8万元。口头说几天就换 但 2009年7月才还清欠款。以书面写明违约金5万 请问在法律上生效吗?
在二手房交易中补充协议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以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法》?违约金是不是过高?
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到期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购买时售楼部说是“日立观光电梯”并到现场亲自查看和施工人员负责人也说是“日立观光电梯”。但到期后却发现是非常小的质量明显较差的国产“爱登堡”电梯,请问如何处理?
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各地方不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请问:广东或顺德的法定违约金是多少? 有哪些法律条规可依?
我自2008年7月到潍坊一家刚刚建起的化工企业实习工作,自2008年十月公司外派厦门总公司培训学习一个半月,学习内容主要是化工操作,在那里也是早车间上班,培训费交通费共计2800,回来之后签了一份培训协议,服务期限是两年。现在我要辞职(还差一个月到期)违约金给我要3000,计算方法是2800作为基底再加未服务月数的违约
我买一套无房产证房屋,只有合同,对方承诺办理合同发票改名就行了。。 1,我与对方签有协议:约定如60日内甲方未能办理合同及发票改名,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房产证,则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房款,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现在快三个月了,甲方只愿退房款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迟延还款违约金,超过最后还款期之后若仍不能一次性清偿本息而是分期还,则需按迟延偿还的本金全额计算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直至全部还清。这样约定能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