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上面的案由一栏写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本人申请请求写的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本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只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案由一栏是不是需要和仲裁委员会更正?
小弟是青海某公司外聘的技术员,去年在青海省果洛州公司的项目部因在工地收工坐车回驻地途中出车祸受伤致残(右髋骨粉碎性骨折及下颌骨开放性骨折),医院住院两个多月,我父亲从外地来医院陪护,公司也请了两人分白昼护理。公司在支付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就不再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也不支付我的工资,因在手术时医生在
王某系某市客运公司司机,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从2000年6月起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1年3月10日,公司要求王某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王某不能提供病假证明。同年3月13日公司以王某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书于3月15日正式送达王某。王某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
我想请教一下李律师,我已申请劳动仲裁了,马上要开庭了,但我在想就算裁决下来要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不执行,仲裁委员会也无办法,最终还是要上法院是吗?它没有执法权?这样我又要花好多时间去法院申请执行,能拿到钱的话可能要花上一年左右吧?请指点一下有啥办法可以早点解决掉啊,拿到属于我的那份钱吗?
上海劳动仲裁受理后,劳动者如何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公司的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申诉赔偿金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合计约10万元。公司很小,黑心老板最近准备清算,如果等到仲裁结束公司肯定早已转移财产了,我肯定无法获得赔偿。我知道上海没有劳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我问了法院,法院让我找仲裁委转交我的保全申请,我又问仲裁委,仲裁委说它没有财产保全的权力,难道我只能坐待
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告送达以后作出裁决,在公告送达的时候明确说明若被申请人不到庭在闭庭后过十五天裁决视为送达。仲裁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效?希望能给予明确的回答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
我已经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当时录音内容没有刻录成光盘,只整理成了文字材料,劳动仲裁部门当时说让我先申请仲裁,以后再把录音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我是2010年11月25日申请的劳动仲裁,由于现在还没到5天,还没有通知我是否受理。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需要把光盘刻录好,及时送到劳动仲裁部门?我是否可以委托别人
可以到市劳动委员会仲裁吗 或 跳过县法院向地区市法院申诉 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县里, 县里这些个官老爷们常常是违背原则办事的, 到地区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老板操控成本大些,官老爷们会少点糊做吧。 记得出事后多次去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官老爷一直推得远远的,三年后老板一个电话就给认定了。县法院就更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