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行政案件,辽宁省高法出了两次判决,而且两次的判决相反。 我将此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于09年5月12日受理并接受了材料,并且向上提供了材料。我在09年8月10日在次核实此案,信访接待的人让我看了电脑,说此案已进入程序,进入行政庭,的确电脑上显示了。 我想知道,他说的程序对吗,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接的案子,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多长的时间能给消息。 怎么样能知道案子的进展情况,请高人指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何时失效的?
想知道这部司法解释是何时失效的,如果承包合同在此前签订而诉讼发生在2007年还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吗?谢谢。 05年的司法解释是没失效。这部九九年的规定(试用)是失效了吧。08年做的判决还能以此规定作依据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题
针对其中第九条与第十一条的比较:雇员给雇主造成意外损失,所以雇主有权向其雇员要求赔偿;同时,雇员因在雇佣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也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说双方都有追究对方赔偿的权利同时兼进行赔偿的责任?赔偿比例没有统一标准么?具体怎么算? 这是两种情况么?在一个纠纷中完全可能有这两种赔偿存在吧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