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开发商于1997年1月1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于1997年12月底交付使用,但由于商品房烂尾不能按期交付,我方与开发商于1999年5月25日签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方于1997年1月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签明交楼日期为1997年12月,由于延迟交楼,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提供房屋补贴每月500元给我方作为补偿,此补偿从延迟交楼计算,直至入伙为止,利息赔偿等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 该商品房于2009年6月29日开发商交付我方使用,我方于2011年5月16日提起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诉讼,请问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吗? 开发商的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约定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 即重新约定了交楼时间为1999年底,所以诉讼时效为2001年底,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这认为正确吗?怎样反驳,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教各位大律师了,帮一下我们这些小业主吧 谢谢你!(注:一审我方已胜,现开发商正上诉)
我08年购置了一套公寓,货款已经全付清了,到期开发商没有交房。合同中规定先付款后交房,如果我没付款,是按照千分之5.日的支付违约金。现在到期了而且超过2个月,开发商还没有交房。现在开发商完全违约了,我该怎么维权?怎么办呢?我不要求退房,只是我到底怎么要求赔偿?赔偿多少,违约金按照什么规定来赔偿。 问题
甲出售水果给乙,双方约定,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向甲付6万。乙于2005年9月5日收到货,但1个月后没有付款,2005年12月30日甲要求乙还款,乙因资金紧张,答应过10天还款,同时在欠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并签字。2007年6月20日甲成植物人,2007年11月30日确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8年4月30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叶某的丈夫何某于2002年初病故,1997年何某为罗某包工包料承建住宅全部工程,至2000年工程款陆续收清,其中的石材由何某向傅某订购。2002年底傅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凭有罗某签名的石材计价单起诉罗某。开庭前,罗某多次要求叶某为丈夫承担该石材款,并在未按法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与叶某及傅某达
现在是否可以增加“提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7日,我们已立案起诉房开公司,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权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147元;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4405元,支付原告(返还3%部分的房价款4405元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16日共计503天)利息492
我于2008年6月4日购买了重庆昭君房地产开发的楼盘一套73平米(套内)住房,成交总额为329179元,首付99149元,按大修基金9875元,合同约定2009年4月30日交房,但是由于开放商内部矛盾导致了很多经济纠纷,于是法院冻结了该开发商的银行账户,所以我也就没有交按揭贷款,现在2010年9月了,还没有交房,合同约定乙方按日向甲
我于2010年1月16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成交总额为47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4月30日交房,结果开发商2010年9月1日才交房,共计逾期约120余天。合同约定逾期开发商按日向买方支付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计算,同时还约定了日降雨超四小时可免责的条款,开发商以该栋商品房2008开始建设,到2010年8月合计共有140多天降雨超四小时为由,拒
他1976年脑外伤导致脑外伤精神病,认定工伤,国营企业1983年5月改制为独资企业,他1984年3月被更改为富余人员发60%工资,还有40%工资扣住不发,多次上访,1991年6月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否认工伤,最近他兄弟从企业单位取回监护权为他上诉法院是否还有效?
1994年1月甲乙共同抢劫致人轻伤,后潜逃。被害人于1994年1月报案,侦查机关立案。至1996年甲被抓并判刑。乙于2010年被抓获。请问对乙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