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玩忽职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由哪个部门受理当事人的信访。
信访书内容(已寄高院未见受理)
被信访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负责裁定(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774号一案的法官。
信访事由:根据【《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下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
信访理由: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法官在裁定(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774号一案的审判活动中玩忽职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事实和法律依据是:
1、法官超越裁判权裁定本案,理由是:法官对本案的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的规定,由此导致了裁定本案的后果是未能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内容不完整,缺少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中:原判决、裁定遗漏的;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被申请人的意见。可对照《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查证。
2、终审法院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既缺乏法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文内容中合同条款第十一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商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的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的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规规定内容、经过本案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之后产生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证据来适用;又缺乏法规规定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文内容、经过本案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之后产生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本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1998年5月31日期满终止”的事实证据来证明。由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的,法官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侵害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内容的事实和理由也不足以构成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被告用非法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订立、终止和解除掩盖不了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违法违规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且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未经当事人订立、劳动部门鉴证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所以,仲裁时候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时候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只对于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被告无可争辩的事实,因为违法的事实适用违法必究的法律规定。
本案被告使用非法的:【劳动合同文本《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佛市劳薪[1997]155号文、药费代替补偿金侮辱维权当事人】行政执法、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所得是非法无效的,法官对此应当有专业水平的辩识能力。违法必究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有据,足以推翻终审判决;法官用被告的违法违纪行政执法所得“本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1998年5月31日期满终止”为证驳回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缺乏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经过订立、鉴证、产生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实证据来证明的,由此,法官依法无据的裁判是玩忽职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来适用的。由此,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已确实充分地证明了被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被告首次支付‘补偿金’是1998年5月28日出具的报告、收据各1份;被告第二次根据省、市、区劳动部门意见支付的‘补偿金’是1999年3月10日出具的报告、工薪表各1份(并未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部门也未给当事人裁定书面通知);被告第三次侮辱维权当事人,用‘药费’代替‘补偿金’支付是在2002年10月给的;】为证。据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有据,被法院驳回的原因,是法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
4、由于法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致使被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至今仍逍遥法外,未能依法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致使当事人依法有据的再审请求被法院驳回的错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是数以约100万元计的(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加原审追诉被告应当支付2009年10月之后持续侵权产生的追诉部分再加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为准)。具体的事实证据是:
⑴、被告违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与《劳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文内容(合同条款共十五条、二十九款)完全不同的【《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条款只有九条、十三款、且合同条款不完整、不规范……是个不成文的劳动合同)】行政执法,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所得(“本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1998年5月31日期满终止”)不仅是非法无效的,还应当根据被告的非法得利(抢夺当事人的职位为本企业所支配)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官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是法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被告逍遥法外的事实证据之一;
⑵、被告夺得与当事人订立、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后,又继续违法违纪行政执法,违反(佛府[1998]032号文] 二、的规定或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的规定实施侵权,使用与本地区行政执法不同步的佛市劳薪[1997]155号文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即买断工龄,致使当事人既失去了用约0.5亩土地的代价(约100多万元计)换来的职位,又未能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得到补偿,其所得也是非法无效的,具体如下:
①、根据(佛府[1998]032号文] 二、的规定:被告应当按当事人离岗前的工龄(17年6个月),一次性补偿当事人35个月的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工龄×2×工资计,或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按当事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龄17.6个月计)]。至此,被告是缺乏依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被告举证的“补偿”证据是违法违规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也是非法无效的;理由是:被告违反了一次性补偿规定;违反了计付补偿金基数规定;违反了补偿月数规定;违反了经劳动部门解决劳动争议支付的补偿金应当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规定…。【被告1998年5月28日出具的报告、收据各1份(首次给的所谓‘补偿金’ 是按职工离岗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5.5计);被告第二次根据省、市、区劳动部门意见支付‘补偿金’是1999年3月10日出具的报告、工薪表各1份(给的所谓‘补偿金’是按职工离岗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12-5.5] 计,并未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被告第三次侮辱性补偿‘药费’是在2002年10月给的。】为证。
综上,被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尽在被告与当事人举证的证据中。这是法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被告逍遥法外的事实证据之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裁判案件的行为准则,当事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的;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依法有据(详见再审申请书),法官玩忽职守,违法违纪裁定本案,造成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被告应当恢复当事人的职位并补发当事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以及应当双倍支付赔偿金、数以约100万元计的严重损失至今未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由此,当事人请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对违法违纪裁判的法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相关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国营企业,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在明知其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职位是用约0.5亩土地的代价换来的,失去了职位就相等于损失约100多万元计,其行为可用被告非法抢夺当事人职位为本企业所支配来形容;当事人从1998年5月31日之后未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是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所得,也是当事人的特大损失,企业的职位是存在价值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同一工种的劳动报酬有高低之分,国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失去职位就意味着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甚至失去终生的幸福,比喻说:断交社保就影响到退休金的领取及领取金额的高低……、离开国企就等于失去了各种政策性补贴、包括企业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奖金、福利分配、失去了职位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温饱的问题就具不确定性……,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精神与物质上并存的后果,这后果是相关部门违法强加给当事人的,由此,当事人再次请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对违法违纪裁判的法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期盼﹗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信访人:
201 年 月 日
附注一:以下证据清单已存于(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774号一案的卷终中,如需要本人提供,可通知本人即可。
证据1、《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
证据2、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确认表;
证据3、被告1998年5月28日出具的报告、收据各1份;
证据4、被告1999年3月10日出具的报告、工薪表各1份;
证据5、《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证据6、《广州日报》佛山出台八种方法解决职工分流(对应文件依据是佛府[1998]032号文);
证据7、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
证据8、包括:(再审申请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上诉状、二审判决书、被告一审答辩状…等证据。)
中级法院内部人员联合二审法官枉法裁判,把一笔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变成现实
借款人李某人,写下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之前找了一位杜某当担保人,杜某不愿意不堪被纠缠写下假名后,借款人和出借人均不同意,要拿身份证重新签,被杜拒绝后,又换了一位担保人袁某后生成借条,但出借人刘某并未把借款打到借款人账户,在借款人出事服刑期间,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李某和所谓担保人杜某还款,
请问如何有效制约法官的枉法裁判?(将该法官的行为公之于众,有些效果,但还是没有切住要害。投诉到相关部门,但该法官有一定势力。)
劳务报酬纠纷,老板欠薪赖账。民诉法64条规定法院应当去取证,法官拒绝去取证,法官说:法院不去企业取证,不去私人企业取证,法院只去国家机关取证,法官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法院该不该去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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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当时法官看监控视频时发出有利于我们的感叹,觉得对方太过分了(小地方开庭没那么正式),但最后的判决书结论却完全相反,事后得知对方找熟人跟法官托关系。现在判决书已下,我们只有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一条途径吗
重庆市彭水人民法院法官龙小平在证据不足及重大瑕疵,又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以推测,以当事人内心认可等字眼,以残缺的工资,30个月的工资表我方只认可了6份,差24份,有些工资表无年月日又无当事人鉴字。作为断案依据,认定中央财政给执业医师的补助就是执业医师的基础工资,因此龙小平法官将中央财政给医师的补贴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