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对林秀椿与陈金发、杨珍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认为有误
福建省高院对林秀椿与陈金发、杨珍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认为有误
-、本案一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是通过走访陈金发办厂的情况和根椐录音资料来证实认定,由陈金发、杨珍恩在判决生效之曰起5曰内归还原告林秀椿货款人民币20432元,月利率按7.903%,自2007年7月3日起计息,利随本清;而二审判决认定本案2007年4月12曰录音资料光盘及其书面整理材料不是原始录音的资料,不足以证实陈金发与杨珍恩合伙经营或共同向林秀椿购平车设备的事实。而高院在本院认为中并没说到录音资料不能作证实证据说法,就说明录音资料也是一种证实有效证据,而高院了解证据应找说莆田方言的人,从全部的录音内容中听取出来的结沦;才能证实本案的一切案由,本人认为高院的认为也是从本案文字表达中大概的认定,并没有找说莆田方言的人听取录音的全部事实过程来定下结论,因为陈金发称是为杨珍恩"替出"货款76500元,而在2007年4月4日林秀椿货送到陈金发家里时,到同年4月13日结账期间和发生债务后的多次讨债录音中,再到-审法院判决期间(2007年8月15日),陈金发都没有向货主林秀椿说明是为杨珍恩"替出"货款,自已是个人经营,与杨珍恩的债务无关,而是在二审时才说明与杨珍恩不是合伙关系的,是为杨珍恩"替出"货款;这种行为的本身就是欺骗货主林秀椿的做法,高院怎能说成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法。
二、陈金发在反辫中的试想说的好“试想:如果陈金发与杨珍恩合伙购买货物,怎么可能对杨珍恩己付款额不清楚"。那也得试想-下林秀椿的录音原因是什么?本来订购这批货物96932元是约定现金提货,只现金提货一半,且要求另一半货物送到陈金发家里来拿钱,就是因购方不守信用才予产生2007年4月12日的谈话录音,再说陈金发所述的款项是为杨珍恩"替出",那得再试想-下,这个"替出"应该是在购货时就要说明,或者是在结算前说明是"替出"才算有效,而本案的"替出"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这分明是狡辩赖账、胡说八道。请再试想-下、哪个有钱办厂的老板购买设备时不是找专业的商家或厂家购买设备,而是去找-个-无所有的穷光蛋(杨珍恩)那里购买设备。这种互相予盾的说法,也能被两个能说会道的律师说成是合理合法。
三、录音资料是有效证椐的话,那么在2007年6月25曰林秀椿到陈金发的家里讨债时的对话录音中,陈金发讲;当时是他(指杨珍恩,)做大人(大股东)我做脚(小股东)钱交他,他讲多少他收多少钱就多少钱,他自己说总付,这次他是写一张(账)给我后,我来做大人(大股东)我出这么多钱来,得给我这些账,我这中间外发加工一二家,这也是我的,总得去算。这很明显承认是合股的,而高院怎能说成是没有其它证椐相印证呢?以及陈金发讲到:那人是他(指杨珍恩)不让我写(指货款欠条),他写了是出资。这么明显地说明陈金发与杨珍恩有合股关系并有预谋欠下这20432元货款作为杨珍恩合股出资的事实,而高院还是认为林秀椿讲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椐。
事实胜雄辨,如果陈金发与杨珍思没有合伙拖欠货款关系的话,那么就是合伙诈骗货主林秀椿20432元货款的事实,请众人和各级领导评论是哪方说得有理。
陈 述 人:林秀椿
联 系 电 话;0594—76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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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9 月11 曰
我想咨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谢谢。我在8月初在商洛购买了一套房子,是在开发商的销售中心。选择的是首付百分之30,以后按月供知道还完其余的百分之70。可是过了这三个月了销售中心打来电话说我的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原因是工资收入太低。先说明我买的房子总款共计37.5万,首付百分之30是11.5万.其余26万应该就
我于2009年8月18日在恩施购买了一套约75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合同约定总价16万,双方签字后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余款6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并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给我。2010年经过多次催促,叫对方交房,但他都以新屋未完成没有交房,直到2010年8月他家搬新房后,我再次催促搬家并过户,他才拿出拍卖合
我现在买了一个二手房,总价100万,单价1万6千,已经交了2万定金,违约责任是中介的既定条款,为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不想要了,是不是损失那2万定金就算完了?如果打官司,是不是那个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官予以调整呀,应该是多少钱?我最关心自己到底损失多少钱,谢谢!
我家房屋没有什么证于3年前卖给了别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现在房子遇拆迁跟当时卖的价格悬殊很大,我现在想收回房子,可以吗?应该怎么做?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昨天(2010年11月20日),我的儿子在我们全家所有成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中介人、证明人)在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变卖,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这套房子是我们老俩口赠予儿子的,但是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 其次,我们老两口非常不愿意卖
我在10年9月初委托某一中介出售一套房子,很快就有买家有意向购买,于是在9月5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当时买卖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合同上签名,因为那天我突然有事要先走,中介就叫我先在合同上签名,等我走后,那位买家再过来签名.但那份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付房款首期的时间,也没有写明约定在什么期限内办完所有过户手续.当时合同
父亲已去世,留下拆迁房一套80平方米,共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儿子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过户时强行要其他子女签名,在调解无效下,买方把其他子女告上了法庭,现在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还有这个买卖合同有效吗? 你们说的这个合同无效,问题是我们宁波地区的法院判这个合同有效,现在法院
你好!我通过中介在沧浪区买了一套未满五年的二手房,合同是2010年10月23号签的,当时房东的房产证还没出来,要一个月后才出来,合同上也注明了,房东于一个月之内办好产证,他也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办好了产证。然后我们的合同上第四条款 付款方式写的第一条是:“乙方于2010年10月23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根据房管
我房是镇上的二手房,去年买的,镇上很多房子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房产证,所以我买的房也是没有房产证的那种,我想问,当时我签合同时写的是房屋尾款在拿到合同后在交付,期限是一年,在明年2月就到期了,我要是没有拿到房产证我是不是可以不付尾款,房屋同时也属我了,谢谢您,麻烦你解答一下,如果不行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