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我是献县淮镇的村民,在淮镇一个开发商的售楼处买了一处楼房。在开始买楼房的时候 售楼处介绍这是商品房 有大产权,还有就是可以银行贷款购楼的 这是售楼处保证给大家的。因此有一百多户人家在此买了楼房,先是预交了楼房总款的百分之三的时候首付,剩下的是今年的十月份交钥匙的时候 再进行银行贷款。可是马上眼看就要到了交房的时候了 可是每个买楼房的业主都接到售楼处的一个通知就是此商品楼房要改成现在的“新民居”楼房了 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 之所以也不能贷款买楼了 必须要求交 现金。说这个通知是由我们淮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可是听到这个消息大家很不满意 也很不能接受。当时我们交首付的我们也不知道那是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 反正就是那么一个小小的协议吧。上面写着购楼期间有一方终止要求赔偿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可是现在大家接到的通知上面还写着要是同意楼房变成"新民居’ 中途无故退房的要赔偿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反正具体情况就是这样的 。大家很不满意 ,要求 售楼处给大家一个说话 可是售楼处却说是政府 的决定他们也没有办法。 不过政府也有人出面了 却说政府一直批给开发商的是集体用地 走的是新民居政策 ,而开发商却说政府答应过开发商,所以才盖的是商品楼房。可是就算是走新民居政策,新民政策到底是什么呢?难道就是像开发商的售楼处下发的通知上所说的 在 原有的售楼价格上便宜一百块钱吗? 就这一百块钱就把商品楼改成新民居了吗? 开发商和政府早点干什么去了?到底是是开发商在骗大家 还是政府在骗我们。开发商是不是已经构成了欺骗?大家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 无法接受 是不是开发商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损失呢 谢谢律师给点见解
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还是部分有效,如果无效,那以前约定的工资怎么计算?
工厂给我们签定《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信息登记表》里面 (1) 没有注明给员工买社会保险条款 (2) 没有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3) 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条款 这样《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信息登记表》是无效劳动合同?还是部分有效。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那《员工信息登记表》里面签订的工资3000/月,那工资
我2006年10月21号进入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天上12个小时的班,IC考勤记录是从每天早晨06:30分——18:30分,吃饭时间是不打卡的。 2008年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过程虽然违发(公司先发空白劳动合同给员工签名,公司然后收回合同再写其他内容,其中薪资支付栏写的是“固定薪(已包含所有加班费)),但是我没有证据,
如果合同中约定双方有一方违反合同解除合同的话,造成对方损失要赔偿。国家规定单位违法解除的话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但这时是否可以两笔赔偿共同要求支付呢?法律有无规定?谢谢各位能否帮助在下解答一下?
我与企业签下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从事了工厂重点产品技术开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工厂3至5万元赔偿金。 我由以上违约行为,需支付赔偿金吗? 我的“违约”,是指负责了此类项目,现已提前30天要求解除合同,我07年签的无固定期的合同
双倍罚息的收取是指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还是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
法院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判决,按照规定的双倍罚息的收取是指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还是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如果同期银行固定利率的双倍低于合同的约定利率呢?谢谢!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费时间为准?
我父母两人一起在09年12月25日交的保费到中国人寿购买重疾保险,但保险营销员把我妈的投保日期写在09年12月25日,我妈合同成立日期是09年12月28日;而把我爸的投保日期填成2010年1月1日,合同成立日期是2010年1月4日。刚好我爸2010年6月28日查出癌症,保险公司以180天免责期未满拒赔,请问我有权让保险公司以保费交纳时间为
我与2010年12月23日与王刚(化名)签订了十字绣加工回收合同,29件货,加工费共计2万3千元左右,合同里明确规定对方出原材料,我们负责绣,定在2011年1月25日交货验收合格给款。 25日我给王刚打电话定交货时间,接电话的是他女朋友,他女朋友说因为家里出点事,改天交货吧。绣工都是中年女性,没有法律意识,我在电话里
经销商没有税务登记证违反税务法相关规定,所签订车合同算不算欺诈
销售商在2009年取的汽车地区经销权,可一直没办理税务登记证对外卖车,他都是让另一经销商为其代开税票,像这种情况是否是偷税漏税,欺诈销售呢?
3月初,老公在朋友开的电脑城铺位入了一个股份,当初朋友说是外面被人家骗欠人家十几万元债务,二来店里人手不够无法经营,要我老公合伙入股电脑城一起投资做生意,我老公就想帮朋友一把,一来可以帮朋友减轻些债务负担,二来也可以学点技术,签于朋友有外债在身肯定努力奋斗,于是双方约定,朋友负责外签合同、洽谈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