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纠分案子,经过5年之久审理,经过一审后的听证会和再审,在再审的质证期间(法庭辩论之前) 即在2011年3月21日的庭审中,原告提及我们发现了新的证据,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在法庭上,审判长要求原告:原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补充诉状(2011年3月21日的庭审笔录)。还暂时休庭,要到原告立案庭去问需要交多少诉讼费。2011年3月29日原告提交了新的证据,交纳了诉讼费,单号:103302695551,有审判长的签字。2011年5月19日质证。2011年6月2日审判长对新质证的证据进行了认证。2011年7月5日审判长判决:另行主张。其判决的理由是割裂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是该条文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在这里审判长(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的规定,(2) 删除了除外条件即: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对于原告在再审质证期间(法庭辩论之前)已经提交的新证据,并进行了法定审理过程(即经过补充诉状---交费------举证-----庭审-----认证),判决再要求原告另行起诉,是否合理合法.请问审判长这种审而不判,认而不决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指教
我单位以机构整合为由,制定企业内退政策,强制男53,女47岁以上人员,不管工人还是干部都必须内退,发70%工资,请问此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二手房交易中补充协议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以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法》?违约金是不是过高?
你好 本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单位给我的工资是 基本工资200元岗位工资500元技能工资300保密工资300扣取保险158元 想请问下这种工资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谢谢
律师你好,请问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已经执行完毕,那他随后又申请对二审判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儿媳妇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家婆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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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居住在抚顺市东洲区碾盘村,年初,区政府通知这一地区要拆迁,要求农户不要种地;最近要向承包人支付承包地青苗款,但村政府没有按承包人合同规定的土地亩数发放青苗款,而是按人均分发,父亲因此只能拿到三分之一的青苗款,请问这种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吗?如不符合规定,应向那些部门提出?
1、医院规定[口头]:正常8小时班外,不论多晚或刮风下雨都是随叫随到;我属于单人单岗,单位规定上班时间5天均是24小时待岗!医院不安排倒班护士;2、医院派出开会学习扣工资3、请病假,按旷工计算,扣1天工资,4、一次身体不舒服迟到25分钟,被罚款250元;5、医院没有下发正式的规章制度!
请问,房产商在我购买商品房楼道口约一米远距离建门面房,挡住了一半楼道口,是否符合规定,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