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我母亲,今年60岁,她是2005年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退休前一直在煤炭局工作,任主任职务。2002年左右,我们地方将煤炭局合并到了经委,人员编制也一起转移到经委,经委后来改名商务局。由于我母亲退休前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所以没有转编。 2006年,我母亲得了脑出血,现在偏瘫,长期在家卧床。她患病后,由于单位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许经商,但我是电视台一般事业编制人员(非领导职务),我现在利用空闲时间经商,法律容许吗?签署合同有效力吗?法律保护吗?
请问一下,我是原养路费征稽部门工作人员,自取消养路费后,经国家统一按排,0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程序报考了地税部门的事业编制。本人在原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工人性质,06年考取了计算机助理级职称,08年1月起单位聘用了我的职称,按职称发放我的工资,但现在地税部门说我如果到地税的话只能算事业编制的工人性质,不能按职称聘用
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在下属的某公司,为企业编,现在某公司被省里的相关单位收回统一管理。并且我所在的某局正在进行体制改革,如果我不想到省里,留在原岗工作,是不是就等同于我放弃了原有的编制?如果我与现在改制后的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我在原岗位连续工作十年的工龄能在现岗位(我的岗位没有变,只是单位有某局更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怎么签订?
我是原物价检查所的事业编制人员,去年单位改名叫价格监督检查局,成为了行政单位,除了局长是行政编制外,其余原来检查所的事业编制人员都仍然是事业编制。这样我就感觉没有任何保障,因为局长是财政发工资,我们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没人管。不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哪签订。
请问一下,我是原养路费征稽部门工作人员,自取消养路费后,经国家统一按排,0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程序报考了地税部门的事业编制。本人在原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工人性质,06年考取了计算机助理级职称,08年1月起单位聘用了我的职称,按职称发放我的工资,但现在地税部门说我如果到地税的话只能算事业编制的工人性质,不能按职称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