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富属珠海中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本人从2005年被珠海总公司外派至佛山厂工作,劳动合同是与珠海中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乙方工作地点是:珠海中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国范围内各地工作场所(工厂)。工资、住房公积金在佛山厂发放,社保在珠海缴费。现佛山厂要从南海区整体搬迁至高明区,现本人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至高明厂工作。如今总公司只针对佛山本地招收的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而从珠海总公外派至佛山厂的员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原因是如上述的工作地就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各地工作场所。因此,我想咨询一下: 1、针对这点能不给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吗? 2、我在2011年1月1日时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珠海中富所属全国范围内各地工作场所当中并没有高明中富(高明中富是今年1月21日成立的),因此我并没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吧,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公司搬迁到异地(两地相距不远,公司提供交通车),新公司名称变了,法人没有变,但在旧工厂还保留一个车间,当时有的员工不愿意到新工厂,说偏辟不方便等等,公司做了很多的思想工作,结果是: A类、一部份人自己辞职了; B类、另一部份人留在旧工厂,安置在留下的一个车间,每月拿当地保底工资; C类、还有一部份人跟随公司到了新厂.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在今年9月20号应聘到西安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初入社会,权当实习,试用期1个月,前5天没有工资,试用期满,补发前5天工资,到现在已经快3个月了,只发了9月份的工资,10月、11月都没有发,期间我借了老板500元。在11月27日我请病假,头疼,开了点药,29日去销假,老板不批,我就继续休息,在12月3
我们总公司在外地,但是我们店铺是在南京,公司不愿直营,所以找了一个托管商代为管理这边,现在这个托管商不愿再管理这边了,所以总公司那边又找了一个托管商管理这边,请问一下,后来的托管商有权开除我们店铺的原来人员吗?我们之前没有跟总公司签订合同,请问一下,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03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到今年11月份,因11月份前几个月家庭纠纷,有时候没有请假就没去上班,公司给过几张警告书,当时本人签字的。到最后还是因为家庭纠纷公司打算解雇我,当时我自己也想走了,不过我公司同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协商保留我的职务并答应如我再犯错误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方面因为我三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