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于2011年5月份辞职。该公司于2011年6月份给每位员工补交住房公积金。分两个时间段补交:第一时间段:自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此时间段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全由公司补交,不扣员工的钱。第二时间段: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此时间段公司和员工各按平均工资的5%补交。在这两个时间段内我都还在该公司工作(除了2011年6月份已辞职)。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向这家公司追讨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谢谢!
个人是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5年 如今单位想对现在住房进行拆迁,搞廉租房行式建设 要求房内的所在职工无条件搬出,自己找房源并不补贴任何房租费用 请问单位这种安排有法可依吗? 做为单位职工可否要求单位义务提供安置住房或是提供租户补贴呢? 另在拆迁之前单位是否应该提供相关拆迁重建批文给各职工商榷呢? 谢
问题1:本人入职现在的公司已经3年半,公司每年都组织员工旅游一次并将它作为一种福利,公司在雇员手册上规定若职员在享受该福利一年内辞职的话要赔偿给公司80%的旅游费用。(注:雇员手册被附加为公司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权拒付? 问题2:入职3年半以来,公司一直未替员工办理个
我是一个医药工作者,于09年3月份从一家公司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中旬接到该公司人员电话说:从09年3月份到2010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已购买,该公司原办理住房公积金人员承认是自己失误造成并要求我把该期间住房公积金费用交回。在接电话之前,关于此事我并不知情,且住房公积金不能取出,不受我所支配,所以我想咨询
本来想请求法院冻结债务人住房公积金,但那执行法官竟说找不到相关法律文件,叫我这个债权人自己找,没办法,只能求助于各位网友中的法律达人了。拜谢!(请注明文件或案例的出处)
我们是国企单位外聘员工,单位指给我们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当询问住房公积金时,人事处相关人员解释说,三险是国家强制必须缴纳的,其他的在条款中写的是“应交纳”而非必须缴纳,所以一直未交,请问这样解释是否合法?另外,我们的年终奖金确拖欠严重,请问这是否构成拖欠工资?签署的合同公司全部收回,个
近期查询个人公积金缴纳情况发现:公积金中心登记情况是公司和个人各缴7%,而实际情况是每个月的扣款全部为个人工资中扣除的,这样做公司算合法吗? 公积金中心的登记情况如下: 单位缴存比例:7% 个人缴存比例:7% 工资基数(元):1258 月缴交额(元):176.12 计算下来,个人每月应缴应为88.06,现在
您好:谢谢您回答我的咨询,我想咨询:我前一份工作所在的公司每个月都会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住房公积金,现在我辞职了,和公司办完所有手续;为了落实公基金一事,我到相关系统查询了我个人账户上公积金余额,发现之前公司只给我交了一个月的公积金,其他的没有给我交!请问我的个人权益怎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