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小姐),您好!有个问题向您咨询一下,请予指教。 我于2008年离婚,在离婚前曾以前妻名义以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从河北区公积金管理处了解到至今尚未还清),但08年离婚时这套住房已全部交割清楚,住房及所有债务已全划归前妻名下(民事调解书原文如下:“自2008年5月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至还清之日至;共同债务84万元,由被告偿还”,文中,被告是指我前妻)。 我于2011年7月以全按揭方式购买一套二手房,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我公积金卡中的余额本来可办理一次大额提取(好像是截至交易前的公积金都可以提取,但不多于首付款)。可是我到河北区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提取业务时,管理中心服务人员告诉我:由于离婚前的那套住房至今尚未还清,而管理中心的数据库系统中显示的仍是我与前妻共同的贷款,所以我不能办理大额提取。 管理中心服务人员严格照章办事,一丝不苟的精神值得称赞,我也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我与前妻已办理过国家法律承认的离婚手续,相关财产及债务已全部交割清楚,且已与我无关,这一点国家法律已经认可。在我本次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之前,由于管理中心不掌握我的实际情况,数据库系统没有相应更新,这一点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认为于情于理我都应该可以办理这次大额提取业务,毕竟,国家法律都已认可我与前妻及那套房子已无任何关系。但经多次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后,还是不能给我办理这个大额提取业务。 在此,请您指教:我若就此事将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胜算几何?您能否代我办理这起诉讼?若能代理,收费如何? 谢谢!
甲乙两人合伙于1998年开了一家装修公司(各50%股份),刚开始的2-3年因为经营不善亏损,后来逐渐好转并盈利,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工作或利益分配的事发生争执,无法调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于是双方约定从2005年初开始,在公司内部分成两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承接项目,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甲乙两人在分开经营
我购买我妻子姐姐的房子,但被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不能提取我们夫妻的公积金
我在2010年12月购买了妻子姐姐的住房(他们夫妻去其他地方工作)。在按公积金支取规定办完一切手续被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不能提取我们夫妻的公积金。称直系亲属间购房不能提取公积金。请问国家是否有此规定。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知识,有我和一个朋友合伙投相同资金办厂,我们合伙资金不够,朋友情愿多出资不多分利,合伙一年朋友把机器设备占有,把设备卖给别人,但是他还在参加经营,之后,不给我算清一年的经营帐目;又不退我合伙资金,起诉到法院,法院两次开庭后,法院判决是:帐算不清本院无法判决。法院诉
我在公司上班12年之久,45岁那一年填了一些关于养老的资料,但是没有买。今年又说其岁数已过不给买,个人有没有权利提出让老板补去上一年不是因为员工个人误差造成而没有办理这一损失的补偿以及这12年以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就算是离开企业,单凭这12年无间断的为企业赢取利益是否有权提出哪怕是终断劳动合同也有权利享有企业
2010年3月26日,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出一批货物至深圳某客户处,且要求签单返还(共三份送货单,且快递单上已注明签回送货单3份,各签回3联)。 2010年4月7日,我司在跟进送货单回单时发现此票后只签了2份送货单回来。经过与快递公司了解才知道是客户当时没有签,而快递公司在送货当时发现此问题,并没有及时向我司反映
某小区两家相邻的房屋,结构上一单元比二三单元靠南侧近两米。303室的空调室外机四年前安装在在自家房屋南边阳台南侧边沿以南,固定的墙体就是302室的外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地方属于共用部分,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
您好!我属于伯乐人才中心派遣至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的派遣员工,单位为我们交纳了住房公积金,我去年在怀化购房并交纳了首付,本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时,告知不能办理期房贷款,只能办理现房贷款,我们跟正式职工履行了同样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公积金管理中心此举是否合法?那我们交纳公积金的意义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