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
关于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 2010年3月26日,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出一批货物至深圳某客户处,且要求签单返还(共三份送货单,且快递单上已注明签回送货单3份,各签回3联)。
2010年4月7日,我司在跟进送货单回单时发现此票后只签了2份送货单回来。经过与快递公司了解才知道是客户当时没有签,而快递公司在送货当时发现此问题,并没有及时向我司反映,导致错过了处理此事的最佳时机,客户现不承认收到了此票货物,导致我司要承担很沉重的责任和损失。
说明:签单返还这项服务我们是付了费的
在与快递公司的交涉过程中,快递公司承认其将单据遗失。但谈及处理结果,对方表示除了致歉以外,其责任只是继续完成该项签单。在快递单上也确实这样写的:“续完成该项签单”,但由于种种原因,快递公司无法做到继续完成此项业务。
请问我们该怎么做?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能有胜诉的机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ng19……(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6-20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