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分家协议母亲、兄弟2人夫妻双方、见证人都签过字后是否有有法律效力
分 家 协 议 书 赵某1、赵某2弟兄二人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现村里给新批房基地3间和老宅北屋正房6间的财产分配,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母亲及家中叔叔赵兴明、赵兴堂、赵兴友、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村里新审批下来的3间宅基地和老宅的北屋东边2间主房及2间主房正前方小院分配给赵某1所有; 二、老宅的北屋西边4间主房及4间主房正前方小院和院中树木分配给赵某2所有; 三、赵某1分房得5间房屋,赵某2分得4间房屋,因弟兄2人分的房产地皮价值不同,赵某1分的房屋比赵某2多出一间,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没有绝对的公平,赵某1自愿给(赵某2)5000元作为补偿,新批的房基地村里要6000元宅基地费赵某1自己承担与赵某2无关。 四、因家中老宅肯定要拆旧翻新,村里及相关单位要对拆旧翻新的房屋罚款,老宅的罚款赵某1赵某2弟兄2人各付一半的罚金。 五、 因赵某1多出一间房屋赵某1自愿承担母亲李存荣住房事宜。 六、其它财产归母亲李存荣所有,将来归属由母亲分配。 七、本分家协议已一次分清,吃亏沾光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八、本协议共2页一式五份,母亲与两兄弟夫妻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夫妻双方均不得反悔,如经见证报公证处另备案一份。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母 亲: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人 年月日
我大叔有套耧房,转让给我了,所有的钱是我交的,但是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大婶的名字,还要更换正式合同,才能办房产证,所以在办房产证之前,我把购房贷款先还上,再更换正式合同,办房产证就不用交过户费了。所以在这期间,我和大婶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本人与楼上住户签了一份关于卫生间注水验收的协议,内容为“小区5栋1003室俩卫生间注水于2010年6月9日早上8:00检漏,现已经过72小时的静压,2010年6月11日经楼上楼下住户双方验收,无漏水现象,如以后发现漏水与1003室无关,双方签字为证,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由于当时没注意协议中的一句话“如以后发现漏水与其无关,双
夫妻在居住新房前,有协议.这个房子的产权名字立的是妻子的。协议内容:夫妻现居住的房屋,由其女方的姐姐购买,房产上的名字虽然是妻子的名字,但本房屋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居住的权力,不得对房屋进行处置,抵押;如果将来夫妻不在一起生活了,本房屋归妻子的姐姐所有;如果妻子先行离开人世,其丈夫可以一人,在此生活到
我是一家纺织公司;甲方是法人;乙方是合伙人;乙方要退股 ;甲方 已想把投资款还给乙方;请问乙方收条怎么 写才对双方最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 甲方:惠州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张三 甲方在兴建鑫兴小区,因乙方给予决策咨询、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伍百万元,现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股权确认协议书。 一、 甲方负责鑫兴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乙方只提供决策咨询、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不参与具体建设和管理,不承担因建设和管理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营运风险
夫妻双方制订的协议可否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丈夫有外遇,现想回到妻子身边,妻子想订份协议,如下次再有背叛行为,立即离婚,且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都归妻子所有,包括孩子。这样的协议应如何拟订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如何进行公证,公证处会做这样的公正吗?如公证后,丈夫又有外遇,离婚时,在法律上是否就是按照协议的内容来执行。
夫妻双方自订协议如果离婚,男放主动放弃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自订协议如果离婚,男放主动放弃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如女方有过错同样放弃.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