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问:为期十天的催告期是否包含在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还能申请强迁吗?
母亲为承租人,房屋动迁时我母亲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相关动迁政策为按动迁房面积测算相关动迁补偿。 动迁完毕至今,只取得奖励费与在外租房费用,剩余大部分动迁款项拟用于购买安置房(一共预签约3套,母亲准备一套自住,一套给我;一套给户口本中剩余人平分)。 现已到动迁协议执行日期,但至今不能取得(其中一套我母
我们家一间上海老公房最近动迁,三个户口,我爸妈和我,我已婚,现在已怀孕4个月,房子只有6.3个平方。我在别处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我们三个人都没有享受过国家任何福利性质的分房和动迁。另外我老公外地户口,外地和本市都没房产,有缴社保。 想问一下: 1、因为人均面积小,我们应该是按托底保
情况是, 我父亲在浦东三林有一块宅基地, 1991年办理"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我父亲名字,办理的"使用权申请表"是我父亲,我母亲和我都有名字. 1992年,我父亲去世,1996年,我和我母亲,申请翻造,"建房用地申请表"是我和我母亲名字(手续齐全). 我母亲户口,早就迁入(所以动迁安置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户口从未迁入. 现在动迁
请问: 动迁组已经向法院申请司法强迁,在法院做出裁决之前,动迁居民还能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请问: 动迁组仅凭一张未确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预签协议(未签署正式协议)就要求居民先行搬离,是否涉及程序违法,能否起诉?
请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三个月还是180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动迁组逾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仍然予以受理,是否是认为其有“正当理由"?会否批准强制执
我于2月17日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有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我是11月15日收到的《催告书》,告知我十日之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载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