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媛 媛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霸州市珠汇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
请找出争议焦点,列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并对判决进行简单评价 请帮帮忙,谢谢!
原告马华,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张二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张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诉称
杜三妮、刘利娟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柳庆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三妮,女,1960年6月14日生。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 霞 我叫柳庆军 是本次事件当事人 希望删除此贴
张来香与辉县市电业局、辉县市薄壁镇落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年3月3
张来香与辉县市电业局、辉县市薄壁镇落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年3月3日已下,到现在都不执行,法还有什么用?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洛民终字第1757号 原告高和平,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忻洪雷,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