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商行)与原告(储运公司)曾于2004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保管布料、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2001年5月30日终止。2001年4月30日,被告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原告处存放半年,为此被告向原告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原告表示同意。2001年7月15日,双方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间为1年(自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9月1日),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同年9月4日,原告突然接到被告的通知,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不能交给原告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了仓位,不再需要原告保管。原告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否则原告将扣留被告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极不合理。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保管费及违约金。
请问:原告可否留置被告的50辆自行车?为什么?什么是留置权?成立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因为这里涉及到两份仓储合同,后一份合同与自行车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在一些地方看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中提到留置权中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
所以,不知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是否能行使留置权?谢谢!
原告厦门象屿太平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太平公司)诉称,200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大明公司将拟从东予彩色公司(下称东予公司)进口的货物(两台旧水泥制品成型机和两台旧水泥制品压力机)暂存于象屿保税区并委托原告代理其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手续并
原告厦门象屿太平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太平公司)诉称,200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大明公司将拟从东予彩色公司(下称东予公司)进口的货物(两台旧水泥制品成型机和两台旧水泥制品压力机)暂存于象屿保税区并委托原告代理其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手续并
2007年我的一辆车送修理厂修理,因双方对修理费发生争议,我没有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将车留置。但此后至今,修理厂既没有将车交还给我,也没有处分,造成车辆大幅贬值,原价40万,现在不足10万,我能否要求修理厂赔偿差额损失?请给个咨询意见
如果你们签订合同是2010年12月15日,约定是2011年1月1日存货人交付存储物,但是2010年12月25日保管人反悔,其是否违约?
门面属于菜场(丙) 承租方(甲) 现欲转让我(乙) 本来乙方和甲方协商 甲终止和丙合同 乙和丙重新签订合同 乙给甲转让费 后来甲和丙协商终止合同 丙同意 但是押金不予以退回 甲的合同没有到期 解除算违约 甲现在让乙方支付押金 请问这个合同怎么签 乙方需要注意什么 还有以后经营项目需要甲方协助 供货
我是2010年9月9号在中介签定的三方租赁合同,现在房东说他们要搬进来住,要求我8月15号前搬走,我跟他理论半天说提前搬要付我一个月违约金(按合同)他说不付,然后说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15号前必须搬走,态度相当不客气,双方关系已经很僵,我担说房东会过来闹事,请问要怎么处理, 我们房子是两室,其中一室我转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