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的执行当中碰到一个问题,请帮助解决: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现实情况: 某工伤者1991年工伤,伤残五级。现仍在某单位工作。由于某种原因,现其向单位提出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问题是: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所在单位同意发放其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那么“本人工资”的计算依据是1991年的“本人工资”还是现在的“本人工资”?依据如何?如果是现在的“本人工资”, 那么是办理领伤残津贴手续当月的工资,还是办理领伤残津贴手续之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烦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谢谢!
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想问的是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费用 是由企业承担 还是个人承担 有何法律依据
2005年本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看道囗,突然遭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南京市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部门''本案一天不破就无法予以工伤认定/. 望有识之士予以驳斥.
我公司一职工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9级,鉴定依据为:骨折内固定手术9级,如果是石膏10级。我们现在的疑问:1、该员工为外埠农民工做手术医院就进选择的,怀疑当时医院跟他说做这种手术最后拿的赔偿多,所以选择了这个。后经我们查内固定手术相关介绍,发现内固定手术治疗不适宜粉碎性骨折(还有待进一步查
我在2009年12月份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没有处理,请问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还算是工伤吗?我现在已在原单位上班了,公司没有给我报销医药费,公司说只要你上班了,证明工伤已经终止,不能报销医药费了还说现在出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内容,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了,请问是这样的吗?
主要是关于工亡赔偿的,从是煤矿行业是个高级管理者 是关于家属的赔款的,最好是写下那个条例怎么赔偿的
尊敬的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尊敬的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