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甲某约定转让酒店物品,甲交定金10000元,但未签具体合同,后甲单独和房东签租房合同并打电话要求我降低转让费(这个我不知道怎么提供证据,555),遭我拒绝后甲在我不知情时与房东交接了房屋(包括屋里我的物品)并开始装修,我认为通过甲之前的行为我可以认定其没有诚意将余下的转让费交给我,所以我在其装修时找到他要求付清余款,甲恼羞成怒大叫“不干了”就没再装修。
最近甲将我告上法庭说我阻止其装修要我赔偿其房租损失并辩称转让费共10000元他已交齐!可明明当时我打给他的收到条写得是定金,定金!最终法院竟全然不听我的辩诉要求我退还其1000元并赔偿其损失,而我的物品现也不知所踪!
我想问,就算要我退钱甲是否应退还我原样无损伤的物品?法院怎么能这样?我打得收到条上写定金难道不能证明起码转让费不止10000吗?我是否应上诉?我应怎样辩诉才能将损失降到最小?
我和房东合同是没到期,不过当初签合同时写着如果我没有在年初交齐一年房租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我没办法,是我自己中了房东圈套,其实后来我没交齐是经过他同意的,只不过是口头上的,他后来不承认了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根据法院判决我除了要退回他定金10000元外还要赔偿他损失40000元,我就不明白了,他不给钱我还不能去要啦?再说我就去过一次他就不装修了,总不能说我一开始就该找法院吧,他不干能怪我么?凭什么判我赔偿呢?
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受伤并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的费用是否可要求单位支付。
你好:2009年8月20日11点30分左右,我在工作时间开电瓶车外出办公事,途中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送医院抢救,后经上海市虹口区交警事故组对该交通事故出具认定书,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至2010年9月共发生医药费和伤残鉴定(肢体4级伤残、头部9级伤残)补偿费近64万元,经上海市虹口区交警事故组调解,当事人双方
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受伤并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的费用是否可要求单位支付。
你好:2009年8月20日11点30分左右,我在工作时间开电瓶车外出办公事,途中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送医院抢救,后经上海市虹口区交警事故组对该交通事故出具认定书,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结止2010年9月发生医药费和伤残鉴定(肢体4级伤残、头部9级伤残)补偿费近64万元,经上海市虹口区交警事故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
银行卡在ATM机上操作没输入对方帐号,也没输入金额,卡里面的钱被转走,请问责任是否在银行
昨天,我父亲(我父亲是农村人,对取款机操作不是太熟悉)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汽车退税(年前买了辆车),退款1180元,对方说让我父亲到取款机上操作,我父亲就去取款机上按照对方说的方法进行操作,然后对方说转账不成功,让我父亲开通转账功能,我父亲就去柜台开通转账功能,然后又回到取款机上操作,按我父亲的描述,他把
我在今年初驾驶一辆摩托车直行与一拐弯轿车在路口相撞,我牌证齐全,无交强险,对方手续齐全,全险;交警协议私了,双方车损都是2000元,交通事故责任书已出,责任划分我三分对方七分,由对方承担我摩托车的维修费用,双方都已签字认可。可是到了理赔阶段,对方称我的车没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赔了2000元给他,现在他不打算
约2009年10分左右~!我一个朋友去内蒙通辽干活,和对方讲好了干活期间没钱时可以预支生活费,工程整体完工后负总工程款的百分之80,结果是一拖在拖从预支生活费时一直托到整体完工也没给拿,要钱时对方不但不给钱反倒嫌弃烦了还反打人,打人的同时甲方的一个朋友还上前帮忙,他们两个人攻击我一个,把我攻击进一个草丛的坑
1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超市方是否也有责任。3如果上法院我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家人在超市上班时跟同事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超市方已对事情做了解决。对方所有的医疗费超市出,调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并把我家人解雇。可对方又去报了案经法医鉴定对方的左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到派出所做了两次调解没结果(对方的要求是营养4500(3个月)精神费1000,误工费2400。车费200。共计:8100元)
本人于是6月1日晚上与6月2日凌晨在公司与同事发生冲突与打架事件,因本人在6月1日晚上与同事小W发生口角冲突并引起打架事件,但当时厂务厂长说此事到此为止,具体处理结果等2日白天上班时问公司最高管理层宣达,如此后有谁先动手将罪加一等,为此,此事就到此了。但是到公司于2日凌晨04:30下班时,小W的老公也在此时下班,
和受害方达成了协议实行分期付款,先已付3万,后3个月付清,之后交警说要到仲裁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放入,现在我们都按照他们的要求办了,还找了担保人。仲裁的还说受害方签字就已经是谅解了就可以放入《当时我们提过要写谅解书》,可是我们拿着仲裁的收据到交警大队时,主办却说不能放人,什么还要受害方的亲笔谅解书,还要
有一个花季少女,因为脑肿瘤,现正躺在广州三九脑科病床上与死神作斗争.但是因为负担不起昂贵的治疗费,医院已经停止了对她的药物治疗.请问医院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将病人医治好才再向病人家人要剩下的医药费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