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诈骗,判无期,放出去的高利贷无法收回,开始造假。由于权、势的原因,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再审都以登记为由将我2002年真正买房人,手续齐全,并交付使用的房产2005年起诉开发商,将我的房产判给造假人。经行政一审、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放高利贷的人死于01年10月1日,开发商04年4月19日批捕。04年5月27日制造假登记。房产10月批准成立,却将未启用的专用章盖在7月24日等等。将伪造登记撤销。确权时(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说:虽然赤行终字查明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将某某登记撤销,但不否认登记事实,又将我花钱买的并使用多年的房产判给造假人。此人将手伸向高级法院,将高级法院内的卷宗重要内容随意增减。这就是人民的法院吗?最后引发抢劫。又由于此人干预,公安局撤换积极办案刑警,面对近百人的抢劫,企业彻底破产,公安局拖40余天给出的答案不是: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近80万财产不知去向。难道非得出了人命才管吗?
给开发商卖房经理,说知道造假人的内幕,帮我打官司。在高院立了案。高级法院在2009年9月17号开庭之前到内蒙女子监狱调查开发商。问争议此房究竟是谁买的,及真实情况。高院有笔录记载,我是真正购房人,交齐所有款项,并入住使用。开庭时法官预调解,三一三十一平分,调解未果。庭长宣布:见于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庭下不再做调解工作。欲发回赤峰重审。2010年3月11日,两个敌对方串通撤诉,维持(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枉法判决。造假人将我的商亭以低于市场50%的价款卖给社会人。社会人纠集近百人将我的企业哄抢。公安局将积极办案的刑警撤换一批又一批,拖40余天给出的答案是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引发第二次抢劫。企业彻底破产。马上一年,企业近80万的财产不知去向。企业是一无所有。刑警调取抢劫的现场监控和目击者的笔录为证。
2008年我驾驶车辆和一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三者车辆乘客受伤,我车上副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经核实对方没有交强险,我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和座位险,此事故现在经法院判决判定三者车上人员损失及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在我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承担。但是我车上副
2008年我驾驶车辆和一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三者车辆乘客受伤,我车上副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经核实对方没有交强险,我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和座位险,此事故现在经法院判决判定三者车上人员损失及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在我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承担。但是我车上副
官官相护。中级法院的判决就是初级法院判决的重复。对我在上诉书中提到的疑问,一个解释都没有。所以想再次上诉。但中级的判决已经是终审了,问,刻意上诉吗?向那里上诉呢?
我们是关岭县的2000年毕业的学生,在我们进学校前与县里面签定了定向分配合同,我们毕业后,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到2007年6月12日,政府明确告诉我们不在履行合同,这时,我们才知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于2009年5月22日依法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2009年11月8日作出不受理的
我是劳动中议案,通过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15个月没给结果,催了法院给判决10多次
我是劳动中议案,通过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15个月没给结果,催了法院给判决10多次了,仍没有结果,你看我该怎么办
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1号、2号均非业主自住,都是出租使用。2号房客向1号业主提出要购买1号房产,遭拒,2号住户便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住(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