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74年至1981年底在原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工作,用工性质为“亦工亦农”,但实际上一直在该站务工。1981年底青岛给我家落实政策,将我在拖拉机站转为正式职工,1982年顶替我父亲的户口转去青岛工作。现在我已退休,工龄应连续计算,但是,拖拉机站改制后已不存在,一切档案存镇政府,后来镇政府改为街道,搬迁时一并销毁。为此,当年的老站长出具材料证明;销毁档案的街道政府也已行文进行证明,可是青岛不予认可,一味地要求必须有原始材料证明。原始材料已被销毁如何还能再生。另外,当时的人民公社招用亦工亦农工人也不用向县劳动局请示,现在唯有的原始材料已被销毁,如何求证材料证明事实真相?敬请百忙中给予指教!
我是1989年大专毕业分配到一家甘肃的国企上班,96年单位集体转为“合同工”,97年我“停薪留职”应聘到珠海现在的单位工作(也是国企),2002年正式办理了调动手续。现在珠海单位进行改制并对员工进行赔偿,但现在单位只赔偿我97年至现在的年限,之前的86—97的不算。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和法吗?
我是1981年3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份去参军,参军回来后到铁路部门工作,今年退休,请问参军前的工龄是不是应连续计算,谢谢
我家亲戚是解放前参加工作的,是在私营企业工作,后转到现在的企业工作,直到1992年退休,请问解放前那几年可以算工龄吗?
我爸先在一家国企做了十五年的临时工(当时因为农村户口一直不能转正),后来才转为合同制工人。请问这个情况临时工的那十五年能计入工龄吗?政策依据有吗?
情况是这样, 之前一直在集团内的一个子公司工作, 2005年进入的, 到现在大概有11年工龄了, 由于工作需要, 需要转到集团内的另外一个公司, 新的公司是在2012年设立的, 之前设立新公司的时候, 员工转过去都是直接买断工龄的, 现在我过去的时候却说, 需要将工龄带过去, 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从法律上来说, 我到现在11年工龄, 而
我在a市工作过一段时间,这也是我的家乡,现在我要去B市工作发展,若果说B市的公司不需要我的档案,我将档案存放在a市的人才市场,这回对我工龄的计算以及五险一金这类的东西有什么影响吗?还有这样的话,我在B市的工作经历还能记录到我的档案上吗?能帮我提供一份解决方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