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进入苏州一家公司上班,但面试和工作地点都是被告所安排(面试时口头承诺是试用期3个月,工资1500元补助500元出差实报实销)。上班至6月30日离职,因公司一直未跟原告结清工资所以在离职后一直居住于公司的办事处(房子是以被告的身份证租的),事前已与被告和同事讲明(原告是没有工资卡的,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转发,所以原告拿工资必须找被告)。2009年7月29日因在长沙一直等工资未果,原告与被告和另一位同事一起到苏州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老板因为被告在工作中的经济原因,在结算工资中少发原告一周工资(5-25至6-1),在结算了6月一整月工资后返回长沙。 2009年7月31日晚回长沙后被告就以房屋是他个人租来为由,要原告离开办事处。双方因为口角而动手,原告头部因他用钥匙打人而大量出血(五里牌派出所有记录,就医病历在被扣的财物中)。2009年8月1日凌晨通过警察原告要求调解,2009年8月1日和2009年8月2日因为当时民警调休,原告就在外一直在找房子。2009年8月2日晚上回办事处,发现被告已将门锁换了,叫门不应,电话不接。原告财物被他非法扣留,一直无法取得。2009年8月4日通过警察双方约好8月6日到警察局来调解。在通过警察调解中被告要求原告结清2009年6月和7月的水电费为由拒不归还属于本人的私人财物(财物中包含原告朋友寄存的重要物件)。 被告作为公司管理层,在与原告建立雇佣关系的过程中,以试用期为由拒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没有履行劳动法相关的规定,造成原告部分工资无法得到。当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过程后,经过警方调解后任然坚持以水电费为由扣押私人财产,造成原告重要财物无法取得,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财产侵权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应对原告上述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管所是建设局下面的一个部门,现房管所管理的房管房拆迁,由某地产公司负责安排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原来住的房管屋面积90平方,回迁的房子分配是该地产公司安排的,说没有90平方大的房子,给分配了一间60平方的房子,另外分配一间30平方的房子,而且不在一梯,试问这样的分配怎么样利用?! 而且,按照房管房的政策,一个户口下
06年5月我在现任公司就职。工厂所在地在大连庄河,是一家进出口加工为主的企业,在市内中山区设有办事处。入职时便不交保险,一直到新劳动法实施,仍是没有给职工交保险,也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 昨天我去劳动保障部门查了一下保险应缴额,经查得知滞期费与保险本金共计3万多元。劳动
我被经理怀疑偷钱,他让我等待录口供,我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刚来一家酒店做文员,今天才第五天,却被经理叫去,问我在打扫他办公室的时候有没有拿什么不该拿的东西,在绕了几圈其它话题之后,说他昨天丢了四五千块钱,办公室没几个人,并且我是新来的,所以就成了怀疑对象,还追问我以前上班地方老板的电话及我个人的存款多少等一些私人的问题,(在这之前,没有任何人知道他有钱放在他办公室的
张律师,您好!我朋友有一个问题困扰她已久。我想向你问询一下。 大概就是08年年初的时候,我朋友进了一家公司,因是经人介绍进去的,在公司呆了一段时间,后来辞工了。但是在这期间,她没有跟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且作为业务员的身份,她曾代表公司和别的公司签定了业务上的合同,并且在对方哪里留下了借据,借据上是她的
你好律师:我在哈密天马买了一间门面房,总造价为48万,合同已签,房款全部交完,2010年5月30日交工,有一天我去看房子,可是开发商告诉我说有变故,他把我的门面房改为大厅了,给我说按市场价格给我房租,将来如果我要卖掉怎么办手续?要不叫我换个门面房,请问我应该维护那些权益?
你好律师:我在哈密天马买了一间门面房,总造价为48万,合同已签,房款全部交完,2010年5月30日交工,有一天我去看房子,可是开发商告诉我说有变故,他把我的门面房改为大厅了,给我说按市场价格给我房租,将来如果我要卖掉怎么办手续?要不叫我换个门面房,请问我应该维护那些权益?
被深圳来电诈骗详细情况说明 在2010年3月12日有个张行业务员(电话:0755-33966500后来换了电话:0755-36870935手机:13530689447)打来电话,介绍他们公司是国金证券公司的,可以带着客户进行股票操作,可以让客户获得非常好的效益,保证每个月30%以上,并且和客户签订公司会员合同,由操盘手张老师13306939956和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