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
我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进入苏州一家公司上班,但面试和工作地点都是被告所安排(面试时口头承诺是试用期3个月,工资1500元补助500元出差实报实销)。上班至6月30日离职,因公司一直未跟原告结清工资所以在离职后一直居住于公司的办事处(房子是以被告的身份证租的),事前已与被告和同事讲明(原告是没有工资卡的,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转发,所以原告拿工资必须找被告)。2009年7月29日因在长沙一直等工资未果,原告与被告和另一位同事一起到苏州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老板因为被告在工作中的经济原因,在结算工资中少发原告一周工资(5-25至6-1),在结算了6月一整月工资后返回长沙。
2009年7月31日晚回长沙后被告就以房屋是他个人租来为由,要原告离开办事处。双方因为口角而动手,原告头部因他用钥匙打人而大量出血(五里牌派出所有记录,就医病历在被扣的财物中)。2009年8月1日凌晨通过警察原告要求调解,2009年8月1日和2009年8月2日因为当时民警调休,原告就在外一直在找房子。2009年8月2日晚上回办事处,发现被告已将门锁换了,叫门不应,电话不接。原告财物被他非法扣留,一直无法取得。2009年8月4日通过警察双方约好8月6日到警察局来调解。在通过警察调解中被告要求原告结清2009年6月和7月的水电费为由拒不归还属于本人的私人财物(财物中包含原告朋友寄存的重要物件)。
被告作为公司管理层,在与原告建立雇佣关系的过程中,以试用期为由拒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没有履行劳动法相关的规定,造成原告部分工资无法得到。当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过程后,经过警方调解后任然坚持以水电费为由扣押私人财产,造成原告重要财物无法取得,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财产侵权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应对原告上述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进出口有人(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09-08-07 14:24